用人單位停工停產 工資不能停

2020-03-26     靈壽普法

來源:找法網

導讀:根據相關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那麼,如果用人單位以停工停產為理由拒絕支付正常工資,勞動者應當如何維權呢?

 【案情介紹】

  趙某莉2015年畢業後就職於某單位,隨後幾年期間一直在該單位工作。春節期間,趙某莉所在單位由於春節期間停產,讓職工提前20天開始放假。原以為停產放假是好事,可以多些時間和家人團聚,但是趙某莉春節後上班才得知,該月(即停產放假至春節假期的一個月內)工資不按正常標準發放:停產放假期間屬於休息,工資不發放,只按法律規定發放春節期間工資。趙某莉覺得因為停產提前放假並非勞動者原因導致,而是單位安排的放假,認為單位以此為由扣減工資的做法不合理。於是趙某莉打電話給市總工會,尋求幫助。

 【維權結果】

  公會維權律師在了解事情經過之後,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停工停產期內,不能隨意降低勞動合同期內職工的工資標準,也不能暫停支付工資。趙某莉單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隨後,公會方面根據趙某莉提供的信息,協助趙某莉與單位負責人進行協商,並對單位的做法進行了「普法」教育,單位認識到自己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並最終按照正常標準發放了該月工資。

 【小編評析】

  根據相關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本案中,趙某莉單位停工停產並不由勞動者原因造成,且停工期限(20天)處在一個正常的工資支付周期之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標準支付工資,不能以停工停產為理由,拒絕支付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如果在公會的協調幫助之下,用人單位仍拒絕按照法律規定正常支付報酬的,趙某莉可前往用人單位所在區縣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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