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2020-04-11     靈壽普法

來源:找法網


  保管合同主要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到達約定的期限後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也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保管費。保管合同通常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那麼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呢?

  一、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第一、除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保管合同多為實踐性合同,不要是合同。

  保管合同以寄存人對保管物的實際交付為成立要件,並不要求當事人必須採取何種特定形式。

  第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保管合同的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合同是無償合同。

  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保管費,此時保管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

  二、保管合同種類有哪些

  通常我們可以將保管合同分為一般保管合同與特殊保管合同,同時特殊保管合同又包括消費保管合同與法定保管合同。

  一般保管合同就是在通常情況下的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據其與保管人的約定而將其特定物保管於保管人處,並於合同終止時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消費保管合同又稱不規則保管合同、種類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為種類物,當事人雙方約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權,而僅負以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返還寄存人的義務的合同。

  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當事人之間只要具備法定條件,就形成保管合同關係,不需要當事人另行約定。法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旅館、餐飲店、浴室和法定的經營者,寄存人則是顧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條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以上就是關於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了,綜上所述呢,我們可以了解到除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保管合同多為實踐性合同,不要是合同。保管合同以寄存人對保管物的實際交付為成立要件,並不要求當事人必須採取何種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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