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的教育部出台的《規則》規範了哪些行為?家長老師都要知道

2019-11-25     學榜君

近日,教育部關於《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公開徵求意見。儘管臨近周末,《規則》一出還是吸引了足夠多的目光。

不少人用「眾望所歸」形容這份《規則》,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教授申素平表示,「教師們終於有一份正面參考的教育教學依據了。以往的法律法規,都是規定界限,提出哪些不可做,但是這份《規則》給出了指引,提出哪些可以做,這是一大亮點,也是可操作性很強的部分」。

新華社發

《規則》公布三天,圍繞討論的焦點、操作的難度、未來的方向,記者採訪了一線專家和教師,希望聽到更多關於教育懲戒的理性討論。

現實有點難:「孩子犯了錯,老師說不得、碰不得、惹不得」

當學生犯錯時,教師該如何教育?能用的方式除了口頭批評,恐怕還是口頭批評。記者採訪的一線老師中,有的提到「告訴家長」,有的提出「短暫地站幾分鐘」,除此之外,再沒有合適的方式。國家教育行政學院副教授、基礎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高政談到這個現象,給出一個生動描述,「孩子犯了錯,老師說不得、碰不得、惹不得」

一些社會新聞也每每為此佐證,近日,廣州某小學家長因為感到英語課作業多,在微信群中辱罵老師數十分鐘,被處以10天拘留。

海南師範大學教育學院教授沈有祿這樣形容師生關係:「如果你走入中小學問教師,如何教育和管理孩子,很多老師會回答,『現在的老師越來越難當了,老師也是弱勢群體』。尤其是在對那些違反校規校紀、言行失范的學生進行制止、管束或糾正時,老師更是感到茫然。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管理嚴格了,學生容易出問題,要追究教師的責任;就是不太嚴格的懲罰——課後留下來輔導或寫作業的,或者通知家長來學校配合教育的,也經常得不到家長的理解和支持。」

於是,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情況下,很多老師在遇到難管理的學生時,多半抱著這樣一種態度——「自認運氣不好,熬也熬過去,就是三年、六年也要熬過去,只要不在我手上出問題出狀況就好,把學生送畢業就萬事大吉了」。

為什麼出現這樣的現象?數千年來傳承穩定的師生之間教與學的模式為什麼不再適用?

高政認為,這裡有教育理念發生變化的原因,「隨著『賞識教育』『快樂教育』『情感教育』的興起,再加上一些類似『沒有教不好的學生,只有不會教的老師』等教育名言無限制誇大教師的作用,使學生犯錯的壓力部分轉嫁到了教師身上」。

東北師範大學家庭教育研究院院長趙剛認為,還有家庭對孩子養育「質量」需求不斷提升的原因。「家長對孩子成材提出高要求,但是對如何面對孩子犯錯又沒有清晰的認識,因此,很多孩子家庭教育這一關就沒有過,沒有養成良好的規範,沒有良好的規則意識,這些責任全都到了學校、教師身上。久而久之,本該家校之間共同分擔的教育責任愈加失衡,其實,受害者是孩子。

北京市101中學原副校長嚴寅賢說,還有教師壓力過大導致在管理過程中的「心理失衡」問題。從1986年《義務教育法》出台開始,「體罰或變相體罰」就被明令禁止,此後199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禁止體罰」、1993年《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法律法規規定了一些行為的底線,但「壓力之下,一些教師確實只敢『引導』,不敢『懲戒』」,嚴寅賢說。

20多年來,學術界、教育界對此早有呼籲。轉機始自今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提出了「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此後廣東、河北等省份紛紛出台相關規定,而教育部此番出台《規定》也是回應輿論呼籲,傾聽社會聲音的結果。

指引明確了:「當孩子犯錯時,老師這麼做沒問題」

在國外,不少國家對於懲戒權有自己的標準。申素平告訴記者,懲戒應該分為兩方面,關於紀律處分,違反哪些紀律會予以開除、記過等等,大多數國家沒有太多分歧。

此次的《規則》規範了哪些行為?界定了哪些模糊地帶?申素平認為,它給了教師一份指引,「明確告訴教師,當孩子犯錯時,你這麼做沒問題,批評、留校、不超過一堂課的站立、適當的體育訓練都無可指摘」。

高政認為,《規則》明確了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學生的職責與權力,為教師對學生進行適當、適度的懲戒提供了法律依據,讓廣大教師能夠理直氣壯地對違規違紀、言行失范的學生進行批評懲戒,在履行教育教學職責過程中能夠更安心、更有底氣。

「同時,《規則》也能讓學生直觀清晰地知道教師實施教育懲戒的對與錯,知道自己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犯錯時被教師教育懲戒也能心服口服,從而能夠主動約束自己,自覺規範自己的言行。另外,《規則》也為學生及其家長對教師實施的教育懲戒,給予申訴的權利。」高政告訴記者。

然而,記者注意到,圍繞《規則》,依然有一些爭議,主要在「適當的體育運動」「不超過一堂課時間的站立」上。9月末,廣東省公布的《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中,曾有「罰站」「罰跑」的表述,此後不少專家表示這是「變相體罰」,在之後正式條例出台中,「罰站」「罰跑」被取消了。而《規則》提出的「適當體育運動」「不超過一堂課的站立」,是不是和「罰站」「罰跑」類似,有「變相體罰」之嫌呢?

嚴寅賢認為,這樣的擔心大可不必。「規則越細越好、能細則細、不厭其細。道理很簡單。一是它指向未成年人。稍有粗放或模稜兩可,都有可能導致『懲戒問題』甚至『懲戒後果』的出現,進而造成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傷害。二是『細』則便於執行,便於『對號入座』。

用好需功夫:「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明晰,需要社會各界參與」

有了規則,教師怎麼用?能不能安心懲戒、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申素平認為,從出台《規則》,到真正融入教育教學工作,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規則不可能窮盡現實教學活動中所有的問題,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明晰,需要社會各界參與,需要制定細則,需要具體個案出現,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山西省特級教師劉補明認為,選擇和把握懲戒的權力對教師來說,具體實踐中能不用則不用;情況不清楚、證據不確鑿不用。同時,切勿濫用。有錯即懲,小錯重懲等均屬濫用。第三,切忌亂用。即要嚴防懲戒的失度與失范。這要求所有基礎教育工作者深入全面準確地學習、理解和執行規則。

有了規則,如何用好?趙剛認為,需要家庭和學校形成合力,在教育孩子的問題上,家庭和學校需要「共擔責任」。「可以向國外學習的是,家長和教師應該有一個共同組織,對一些教學過程中的爭議進行評估界定。目前我們有家委會,但和教師是分開的。家長和教師應該站在一起。」

「首先,應該尊重教師的專業能力,信任教師,為他們營造一個寬鬆的空間。其次,應該改變評價方式,無論是對教師的評價還是對學生的評價都應該回到教育本源,避免因為成績、升學壓力等給予他們一些不適度、偏頗的評價標準。總之,讓教學活動真正回歸教育本身。」申素平最後說。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GwGco24BMH2_cNUgmFs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