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疫情沒能上訴怎麼辦?疫情期間案件上訴期怎麼算?

2020-03-09     靈壽普法

來源:大律師網 時間

導讀:新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為了響應國家號召,避免人群扎堆聚集,各個行業都處於停擺的狀態,各地方法院在疫情形勢嚴峻時也發出通告暫停線下訴訟活動,這不免影響到民眾訴訟活動的進行,大律師網小編今天給大家帶來「疫情期間上訴」的相關內容,那麼,當事人因疫情沒能上訴怎麼辦?疫情期間案件上訴期怎麼算?疫情期間上訴材料如何遞交?下面一起去閱讀了解吧。

當事人因疫情沒能上訴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解釋》明確規定的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不變

  期間有:

  (1)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期間;

  (2)對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期間;

  (3)利害關係人對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准許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的異議

  期間;

  (4)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期間;

  (5)以新證據申請再審的期間;

  (6)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申請再審的期間;

  (7)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期間;

  (8)利害關係人申請除權判決的期間。

  同時,《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向法院申請順延,但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

  因此,因疫情導致當事人超過上訴期間的,在障礙消除十日內可向法官申請順延,但為降低法院不予准許的風險,建議聯絡法官並在障礙消除後儘早遞交相關材料。

疫情期間案件上訴期怎麼算?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相關通知,延長春節假期2月2日,故上訴期最後一日在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期間的,以2月3日為上訴期間屆滿日。地方政府規定的「延期復工」,不能視為《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節假日」延期。

  鑒於暫未針對本次疫情中上訴期限的安排作出明確指示,為避免因超過上訴期限而喪失上訴權利,在出行受限的情況下,當事人應及時通過電話、微信、郵件、網際網路平台等許可的方式提交上訴狀。

疫情期間上訴材料如何遞交?

  上訴材料可通過地區法院12368微信公眾號、地區移動微法院和一網通辦「訴訟服務」等網上渠道遞交或通過郵寄方式提交。

  1. 當事人應及時遞交上訴材料,有條件的可通過網絡遞交材料。受疫情影響,部分案件的上訴期屆滿日由原來的1月31日順延至2月3日,由於本年假期較長,可能積壓的上訴案件較多,建議當事人及時申請上訴。

  2. 如確實需要通過郵遞方式提交,則最好在郵遞之前提前聯繫一審書記員或法官助理,向其告知郵遞上訴狀材料的情況。為減少特殊時期郵件丟失所帶來的損失,建議通過EMS郵遞材料。另需注意,我國採取的是交郵主義,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以交郵日期為準。如法院未收到當事人的上訴材料,而當事人如主張所在地區因為疫情原因快遞及郵政等服務暫停而無法正常交郵的,應提供相關證據。

  3. 當事人如因疫情原因耽誤了上訴期,應及時保留相關證據。由於當事人申請順延後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申請並不等於順延,在此,建議受疫情影響較小的當事人,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及時與法院取得聯繫,向其說明情況。如因身體等原因無法聯絡法院,在起訴材料中遞交其受到影響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訴訟的證據,即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據需證明其受疫情影響不能及時起訴的因果關係,如當事人確無能力申請,可以委託律師代為申請,以便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向法官申請順延。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9wozynAB3uTiws8KyKb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