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寧波12月21日電(記者蔡俊傑 通訊員朱亦忻 劉藝妍)近日,由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盜掘古墓葬、盜竊案宣判。被告人古某、鄭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和四年六個月,二人均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2017年,古某、鄭某聽說寧波西嶴水庫旁邊有古墓葬就想發一筆橫財,幾經商量,叫上了另外兩人前去探測墓葬。某日,四人帶著工具上山後發現古墓有被挖過的痕跡,兜兜轉轉很久卻一無所獲, 幾人見沒有什麼可以撈的便離開了。2018年5月,依舊不死心古某和鄭某再次來到了墓葬附近,發現其中一個墓葬被挖過,有一個被挖開的盜洞。於是他們把洞挖大,這次挖出了三個瓷碗。嘗到甜頭的古某和鄭某繼續作案,在水庫邊的文物保護碑附近挖掘古墓,共計挖出五個盜洞。同年11月底,警方接到報案稱西嶴水庫邊上有人在盜墓,民警迅速趕到現場,將兩名嫌疑人當場抓獲。
經鑑定,被挖出的三個瓷碗中,兩個是青釉瓷碗,一個是青釉瓷燈盞。這三件文物均為唐代一般文物,價值人民幣三千餘元。此外,被挖掘破壞的幾處墓穴均為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現場勘驗顯示,古某、鄭某二人雖從1號墓中挖出三個瓷器,但幾個盜洞原本就已經存在,並不是古某、鄭某所挖掘,該行為主要侵犯了國家對於文物的所有權,因此應當以盜竊罪論處。後來被盜掘的兩處古墓葬,中間相隔了有70米之多,明顯屬於不同的兩個古墓葬,因此應認定為兩次盜掘行為。雖然後兩次盜墓中,古某、鄭某並沒有挖出文物,但他們合夥盜掘的行為已經對這兩個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葬造成了不可恢復的破壞,因此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構成盜掘古墓葬罪,二人均應數罪併罰。
由於被告人鄭某如實供述了罪行,根據法律規定可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古某犯盜掘古墓葬罪、盜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鄭某犯盜掘古墓葬罪、盜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本案的三件贓物文物已經予以追繳,二人用於作案的鐵鍬、鋤頭和鐵質探測針都已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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