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遭後媽毒打虐待,親媽要求變更撫養權!網友:他爸更不是人

2019-07-05     田大狀律師



案件回顧

當今時代離婚率增高,離婚案件日益增多,同時離婚對家庭帶來的種種傷害也讓人惋惜,今天,我們要說的就是一件這樣的案例,私信來自一位媽媽:

你好,田律師,我和我前夫2009年結婚,2012年6月13日生了一個男孩王甲,後來我們因為感情不合於2016年協議離婚,因為我自身沒有撫養能力,孩子王甲就由我前夫撫養。我就外出打工了,2017年,我前夫和他現任妻子結婚,我回家後,才聽說,我的孩子經常遭到他現任妻子的毒打,受到繼母王乙體罰、飢餓、精神虐待。2018年11月,我去看孩子,發現孩子身體存有受傷情形,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鑑定,王甲身體存有十幾處傷,已構成輕微傷。我想變更撫養關係,把孩子帶到身邊撫養,您看法院會同意嗎?還有就是他們這樣虐待我的孩子,能否讓他們賠償我孩子醫療費精神損失費,他現任妻子有沒有違法呢?


案件分析

很痛心看到這個私信,我相信如果孩子父親能多關心一下孩子是一定能夠發現孩子被打的,可是他卻聽之任之,讓現任對年幼的孩子進行多次的體罰和毆打。那對於這個案件,我們從原告的3個訴求來進行分析。

首先第一點,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毫無疑問的,孩子撫養權可以變更,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在本案中,繼母和父親對孩子進行多次體罰和毆打,儼然已經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且沒有盡到應有的撫養責任,法院會依法撤銷父親對王甲的撫養權,變更撫養權後,可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直到王甲成年。


第二點,虐待孩子是否可以索要精神賠償?其繼母是否涉嫌違法?

關於虐待小孩侵權賠償標準的相關問題,是有一定規定的。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舉證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王甲陳述、證人證言、法醫鑑定,能夠證明自2017年起與王甲共同生活人員對其存有體罰、飢餓、精神虐待等情形,且醫院鑑定,王甲已經構成輕傷,那孩子繼母已經涉嫌虐待罪以及故意傷害罪。如果要以此提起訴訟是可以的。

最終,雙方在法庭達成調解,王甲歸母親所養,父親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直至王甲18周歲,法院也嚴厲批判了王甲生父和其繼母,並勒令其支付孩子日後的醫療費,賠償王甲精神撫慰金5000元。


田大狀點評

在此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整個事件中受傷最多的還是孩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之規定,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的情形,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支持。

雖然父母的離婚與否是自由的,但同時,父母也需要盡到自己的義務,再婚時要客觀的、現實的考慮孩子的實際情況和感情,從有利於孩子發展的角度出發。如果你身邊的朋友也有遇到類似問題,可以將這篇文章推薦給他們,處理這類法律問題一定要記得找專業的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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