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物業不配合業主安裝充電樁,法院判了!

2022-07-15     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識

原標題:【以案普法】物業不配合業主安裝充電樁,法院判了!

終於買了電動轎車

想在自己買的停車位上安裝充電樁

「允許施工證明」卻如此難開

物業拒不配合安裝

業主將物業告上法院

近日,

合肥市高新區法院

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圖片來源於網絡)

物業公司:無此項義務

余某系合肥某小區業主,購買了該小區一地下車位。2020年11月,余某購買了一輛小型電動車,在與電力部門溝通安裝充電樁事宜時,電力部門告知其安裝充電樁需提供物業公司允許充電樁施工的證明材料。余某為此多次與物業公司溝通,遭拒絕後訴至法院。

庭審中物業公司辯稱,其一,其無權決定同意余某在地下車庫安裝充電樁。安裝充電樁涉及小區配電箱的使用負荷、用電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以及可能影響其他業主權益和公共安全等問題,屬於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物業公司對此並無決定權。其二,出具允許施工證明不是物業公司的合同約定或法定義務。物業公司與余某並無此類合同約定。《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僅僅是規範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且從內容看,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規定也是倡導性的,而非強制性的。

法院:

出具允許安裝證明

協助業主安裝

法院審理後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安徽某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余某之間形成物業服務合同關係,依法應向其業主履行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社會義務。新能源汽車具有節約燃油能源、減少廢氣排放、保護環境等優點,符合我國倡導的「綠色、環保、節能」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國家大力支持和發展新能源汽車。余某對其購買的車位享有專有使用的權利,有權利安裝新能源汽車的充電樁。

針對物業公司「充電樁涉及小區用電安全」之辯稱,法院認為,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第七項「完善基礎設施」之規定,產權分界點以外的電網增容工程,由供電企業負責建設;產權分界點以內的電網增容工程,由小區所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出資建設。未經專業機構認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業主委員會不得以電力容量、安全等理由拒絕在住宅小區安裝充電樁。且物業服務企業同意業主安裝充電樁,並不意味著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放鬆、放棄管理,更不意味著充電樁的所有人、使用人等相關權益人可以不當使用、放棄對充電樁的管理、維護等責任。

針對物業公司「安裝充電樁屬於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之辯稱,法院認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余某的車位屬於其專有物權,並不屬於小區業主共有物權,不屬於業主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

針對物業公司「出具允許施工證明不是合同約定義務」之辯稱,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安裝充電樁是新能源汽車實現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設備,物業公司將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拒之門外,顯然不利於社會發展進步和人民群眾生活幸福提高。

法院判決

被告安徽某物業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為余某出具允許在該小區車位安裝充電樁施工的證明材料,並協助余某安裝充電樁。原、被告雙方均服判。

法官提醒

隨著新能源車輛的普及,越來越多的車主面臨充電難問題,而物業公司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對安裝充電樁心存疑慮而引發訴訟的不在少數。對此,物業公司應當更新觀念、與時俱進,全面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

來源:中國普法、人民法院報。僅供普法參考,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 版權歸屬原作者,若來源標註錯誤或侵權請與我們聯繫。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352426b55ed071ccb6ec6d4f0e4af5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