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非正常手段和強制行為進行拆遷,侵犯了被拆遷人哪些權利?

2022-03-22     中師拆遷律師

原標題:通過非正常手段和強制行為進行拆遷,侵犯了被拆遷人哪些權利?

非正常手段和強制行為顯而易見就是以暴力、違法等強制拆除行為,現實生活中這種行為不在少數,通常被拆遷人不認同拆遷行為、補償行為拒不簽字搬遷的,拆遷方會通過非正常手段和強制行為進行拆遷,甚至一些嚴重行為對被拆遷人人身自由造成威脅,甚至被拆遷人有緊密關係的公職人員以勞動保障為由威逼利誘簽字,那麼,對於被拆遷人來講,這些行為侵犯了自己哪些權利?

一、侵犯了被拆遷人哪些權利?

第一點:財產損失,「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拆遷過程中,補償是對被拆遷人的房屋、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自然強制拆除行為對財產損失會造成巨大的損失。

第二點:人身安全,因強拆造成的威脅人身安全事件不在少數,行為的實施大部分因被拆遷人的阻攔,拆遷方強行控制被拆遷人的人身自由,最終可能引起衝突。

第三點:知情權,拆遷必須有公告是不變的,但是現實生活中不僅有公告看不見,甚至同一一點拆遷補償天差地別,就因為你不是村子的親戚。

第四點:公平交易權,拆遷要徵得被拆遷人的意見嗎?可以很肯定的告訴你是的,從拆遷開始、評估過程、聽證會都要遵循被拆遷人的意見,這也是公平交易的基礎,一旦哪個環境被忽悠了,自然補償就不公平了。

第五點:勞動保障權,這種情況通常存在公職人員,不簽字就開除公職,這種行為是濫用《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和《勞動法》等規章對公職人員侵犯勞動保障權。

二、法律依據:

《憲法》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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