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將財產留給「小三」,有法律效力嗎?

2019-11-05     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識

案情簡介

鐵柱與小芳是夫妻關係,但自1996年已經分居,至鐵柱死亡,均沒有在一起生活,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麗麗自1996年起,與鐵柱以夫妻名義同居,鐵柱的生活起居由她負責照顧。

2006年,鐵柱得到單位分房時,不想寫小芳的名字,就以單位要配偶書寫放棄房產所有權才能辦理產權為由,由小芳書寫了《放棄聲明》。2012年,購買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鐵柱支付的,並出錢裝修。

為了預防日後的爭議,鐵柱於2013年11月6日自書《遺書》,此房產歸麗麗。鐵柱病故後,麗麗一紙訴狀請求法院確認鐵柱《遺書》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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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法律規定,儘管公民可以自由處置自己的合法財產,但是公民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違背公序良俗。以遺贈協議的方式將屬於自己的房產贈與情人,儘管是本人的真實意願,但是小三在明知對翻尚未離婚的情況下,仍與其長期同居生活,是一種違反社會道德的違法行為,以同居關係為基礎的贈與行為,有悖於公序良俗。

本案中,遺贈人鐵柱的遺贈行為雖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但內容和目的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民事行為,原告麗麗提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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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糾紛

在現實生活中,還有一類經常出現的糾紛,即老年人將自己的財產以遺贈的形式贈與保姆的案例,在此種情況下,如果老年人在書寫遺贈協議不存在脅迫、欺詐以及老年人沒有因為老年痴呆等精神疾病喪失判斷能力等情形,應當根據保姆對老年人實際扶養照顧的情況,認定遺贈協議有效;但是如果老年人與保姆形成事實上的同居關係,遺贈協議應當被認定無效。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11Y8Om4BMH2_cNUgzWX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