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的工資是很低,而且所到的企業單位也不一定能夠繳納社保,但是還是有很多人願意干,這是為什麼呢?實際上體現出這樣的一個普遍現象,只能說明市場化的用工還是供大於求,也就是說用工企業相對來說是比較少的,那麼需要找工作的人群相對來說是比較多的,就會造成這樣的一種現象。
那麼對於企業單位來講,用有一個廉價的勞動力,他們的經營利潤自然而然會是有所提高的,因為本身和用工成本是不等價的,一個關係自己所付出更少的一個成本,那麼最終獲得利潤肯定會更高一些,所以說用工企業是很願意看到這樣的現象的。
不過作為一些國營企業單位來講,雖然說這個利潤都是屬於國家的,但是他們因為屬於國有企業,相對來說體制內的編制是比較少的,也就是說當自己體制內的編制全部滿額以後,但是無法又實現自己所有的工作崗位,能夠滿員,能夠正常的工作,這種情況下他們就需要招一些臨時性的員工,所以說也會造成這樣的情形發生。
但是我認為臨時性的用工就要根據工人本身的一個工作時間來決定,到底是否該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說臨時性的用工是按照每日的工作時間,不超過4個小時,每周的工作時間不超過24個小時,那麼這種情況下的話就可以按照勞務合同的形式來約束,如果說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那麼確實是不需要來繳納社保,因為它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但是當工作時間超過了,每天工作超過4個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也超過了24個小時,那麼確實就應該正常的來簽訂勞動合同,並且要嚴格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應該給自己的員工繳納相應的社保待遇。所以這個工作時間直接決定是否是屬於全日制的用工,是否應該正常的簽訂勞動合同。
那麼如果自己即使這種工作時間比較長的,全日制的用工時間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的話就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當然實際上如果自己維權意識比較強烈的話,實際上也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這樣的爭議,但是更多的人害怕丟失自己的這份工作,所以說不願意去維權,這就助長了企業的這樣的一種用工心態,所以說很多臨時工也就是這樣形成的。
因為本身臨時工他沒有正式的勞動合同依法得不到保護,再加上他的工資待遇相對來說比較偏低,而且也沒有社保待遇,所以說企業單位還是很樂於使用這樣的員工的,但是作為我們員工本身來講個人的利益,得不到最有效的保證,所以說自己的損失是非常大的,那麼我們也不建議不跟企業單位來簽訂勞動合同,直接去參加工作,儘量還是要簽訂合同,以後然後再進行相關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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