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去世後,名下有一農村宅基地及房子,我和老婆可以繼承嗎?

2020-07-15     毛驢講三農

原標題:岳父去世後,名下有一農村宅基地及房子,我和老婆可以繼承嗎?

案例介紹:

某村村民劉某有一處宅基地,夫妻二人只有一個女兒,其女兒在1998年從家鄉考入名牌大學,隨之戶口也遷入城市,2002年大學畢業後成為了一名公務員,結婚後居住在城市,2005年,其父母因意外事故去世。

2005年初,該村村委會通知劉某女兒,因其父母去世,農村老宅無人居住,村裡準備該處宅基地的使用權,重新分配給村裡有需要的村民,用某女兒得知後非常的氣憤,於是返回農村對原先舊房進行加固維修,在維修過程中遭到村委會的阻止,無奈的情況下,劉某女兒將村委會訴至法院,不求法院依法保護自己的繼承權。

被告村集體辯稱:「某女兒戶口已經從本村遷出,已經是城鎮居民,無權繼承你父母遺留在農村的宅基地以及房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判決:周某依法享有房屋繼承權。

案情分析:

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子女為城鎮居民,能否繼承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的所有權?

根據我國憲法第十條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青春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組織,所有隻有具體經濟組織成員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宅基地建房,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依法享有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另外,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使用權屬於村內房屋所有權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本案中,劉某女兒是劉某夫妻的唯一合法繼承人,其父母死亡遺留的農村房屋等財產是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對於劉某女兒考上大學後,雖然戶口轉為城鎮居民,但劉某女兒在繼承房屋同時,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劉某女兒可以繼續使用該處宅基地,

但是劉某女兒繼承的房屋自然滅失後,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會可依法收回該處宅基地的使用權,再重新分配給本村有需要的村民,其實,個人建議劉某女兒將該處宅基地轉讓給本村有需要的村民,這樣既可以獲得一部分收益,又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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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xfQzV3MBfGB4SiUw1r0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