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的轉讓是一種被動的轉讓,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隨房屋產權的轉移而轉移,而不能單獨轉讓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的權利僅限於占有和使用,莊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供自己居住,不得將宅基地的使用權單獨轉讓從中獲利,隨意轉讓宅基地,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現實生活中,有些農民認為自己申請來的宅基地就可以隨意的買賣,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下面由小編舉個案例來講解一下:
某村村民張某在農村有一處宅基地,並建有五間瓦房,由於房屋過於陳舊,於是張某決定拆舊建新,由於張某的住宅緊鄰公路,舊房拆除後某公司負責人李某找到張某,打算出資20萬元購買張某現有的宅基地修建辦公樓,張某覺得有利可圖,便表示同意,於是雙方簽訂了用地協議,並通知李某加快建房速度, 三個月後,一棟五層樓房基本蓋好,但頂層未封頂。
此事被村委會得知後通知張某其非法轉讓宅基地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但張某卻置之不理,村委會多次制止無效後,於是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反映了此事,縣級土地主管部門經調查審理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內容為「沒收張某20萬元非法所得,並責令某公司限期拆除其在張某宅基地上新建的樓房,」張某表示對處理判決不服,以宅基地是自己所有,他人無權干涉為由向縣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縣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被告執法得當,依法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案情分析: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社會福利性質,其目的是為了解決農村居民的住房問題,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由農民無償取得並永久使用的權利,因此,農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只能用於自建住房,而不得轉讓以謀取利益,農民非法出賣、轉讓宅基地,縣級以上土地主管部門有權沒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沒收在買賣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附屬設施,還可以處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在本案中,張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將自家宅基地擅自賣給某公司建造辦公樓,其行為違反了宅基地所有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因此,縣級土地主管部門作出沒收張某的非法所得,責令某公司負責人李某限期拆除在張某宅基地上建造的樓房以及其它附屬設施的處理決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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