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某村村民張某生有一子一女,並且子女都到了法定入學年齡,但由於張某重男輕女的思想特別嚴重,只讓兒子上學,而讓女兒留在家裡幫助干農活,為此,村幹部多次勸說張某讓其送女兒上學讀書,但都被張某以自家的事不用別人來管為由而拒絕,張某的女兒非常渴望自己也可以跟其他小孩兒一樣上學讀書。
為了上學的事兒,女兒跟張某哭鬧過好多次,並經常偷偷溜到小學的教室外聽課,小學校長劉某發現此事後,親自到張家為其做思想工作,勸說張某讓女兒上學讀書,因為國家法律規定子女有受教育的權利,不讓孩子上學的行為是違法的,否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張某對劉校長的勸告不予理睬,反而怪他多管閒事,堅決不送女兒到學校讀書,對於張某不讓女兒上學的行為,你認為合法嗎?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性、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義務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另外,《義務教育法》第11條還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案情分析: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經批評教育仍具。不送其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就學的,可視具體情況處以罰款並採取其他措施是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在本案中,張某女兒已經達到法定入學年齡,而張某不讓女兒上學的做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義務教育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張某在校長劉某的勸說之下,仍不送其女兒到學校讀書,並且態度惡劣,其行為侵犯了女兒接受教育的權利,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張某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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