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句話說的人多了,大家就以為是真理了,漸漸地,也就失去了自己的思考。
一定有很多人會和你說,孩子不會賺錢,沒有收入,不承擔家庭責任,所以根本不用買壽險。
這個觀點你聽多了之後,是不是真的認為孩子沒有家庭責任了呢?
一、孩子是否需要買壽險?
先想一個問題:保險的作用是什麼?
這個問題相信你很輕鬆就能回答出來,保險的作用是轉移風險和提供財務損失補償。買保險並不會降低風險事件發生的機率,只能在風險發生時降低損失。
所以,買了重疾險不代表不會得重疾了,買了醫療險不代表不會生病了,買了意外險也不代表不會遭遇意外了。但在這些事情發生時,我們不用擔心自己錢袋子裡的錢大量損失了。
任何險種都不會降低風險發生的機率
低機率、高損失的風險,和高機率、低損失的風險相比,前者更需要靠保險來轉移風險。比如重疾就是低機率、高損失的風險,而門急診則是高機率、低損失的風險。顯然,重疾險比門診險的作用要大得多。
再來想一個問題:壽險的作用是什麼?
前面已經說到了,買保險並不會降低風險事件發生的機率。因此,買壽險並不會降低死亡的機率,但可以在意料之外的死亡發生時,由壽險的理賠金來繼續承擔家庭責任。
因此,家庭責任越重,就越需要優先購買壽險。這就是為什麼工作的夫妻倆、身背房貸等大額債務的人需要購買壽險的原因,因為承擔的家庭經濟責任重,身故會導致家庭經濟狀況呈斷崖式下降。
現在可以回答開篇這個問題了:孩子是否需要買壽險?
前面兩個問題了解了之後,這個問題也就有明確的思考方向了。孩子是否需要買壽險,就看孩子是否有家庭責任。
前面說的沒錯,孩子沒有賺錢能力,不是家庭經濟支柱,因此,未成年人對壽險的需求是不迫切的,至少在重要程度上是弱於成年人的。可是,孩子真的沒有家庭經濟責任?身故不會對家庭財務造成損失?
讓我們再仔細想一下,家長為了培養孩子,每年要花幾萬幾十萬,如果要讓孩子讀私立學校,甚至送出國深造,要花費的費用更是令人咂舌。如果孩子不幸身故,這個培養的錢就打水漂了,這些錢可都是血汗錢啊!即便夫妻倆還有再生一個孩子的能力,但這些錢可是追不回來了。
現代家庭,孩子教育支出驚人
從這個角度來考慮,如果孩子配備了壽險,就是對家長培養孩子金錢支出的一種補償,這也是一種財務損失補償。
很多家長涉及到孩子的問題,不願意去細想不好的事情。發生不好的事情,誰都不願意,心理也會非常難受,可是精神的痛苦不是保險要解決的問題,買保險是很客觀地分析之下做出的決定,需要考慮到所有風險的可能性。
從補償父母培育支出損失的角度來看,孩子同樣是有家庭經濟責任的,未成年人壽險也是有需求的。
二、孩子壽險配置與現實的矛盾
既然孩子也有壽險配置的需求,父母每年給孩子的教育支出也很高(尤其是一線城市),那我們就給孩子上高額的壽險吧,行嗎?
很遺憾,現實和需求是不相匹配的。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對18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死亡賠付有限額。目前監管規定,10歲以下身故限額是20萬,18歲以下身故限額是50萬。
因此,單純的壽險都規定要18歲以上才能買;意外險的身故賠付也不得超過監管規定的限額;至於投保含身故責任的重疾險,在身故責任金的給付上也會寫明"18周歲前身故僅給付100%已交保費""18周歲前身故給付200%已交保費"等等類似的話語,避免形成過高的身故槓桿。
含身故責任的重疾險,對未成年人身故給付有限制
我國法律之所以這麼規定的原因,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未成年人壽險,其設置的目的並不是為未成年人提供保險保障,而是為了補償大人的經濟損失,這就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相當的道德風險可能。你可能都想像不到,真的會有狠心的父母,為了錢殘害自己的親生兒女。
2007年,台灣桃園縣一姓賴的貨車司機,因積欠40多萬元卡債無力償還,為了詐領200萬新台幣保險金,竟然將自己11歲親生女兒的嘴巴、眼睛貼上膠布,推入大圳水中,幸虧女童漂流1公里後,抓住圳邊樹根保住一命。
為了保險金,某些父母甘願變成魔鬼!
這種極端惡劣的事情雖然極為少見,但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一旦遭遇就會造成難以挽回的後果。
因此,給未成年人買保險,控制道德風險的重要性要高於保險保障的提供,這就決定了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只能在孩子的保障體系中處在次要的地位。
在未成年人死亡給付這一問題上,道德風險控制的必要和保險保障給付的需求,形成了一對矛盾的利益取向。
三、未成年人身故保額的提升趨勢
道德風險的控制,和保險保障給付的需求形成了矛盾,如何在這二者之間進行平衡,既抑制消極作用,又最大限度發揮出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的功用,一直是監管的智囊團們在思考的問題。
道德風險控制和保險給付需求之間的平衡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子女撫養成本也在節節攀升,調整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金限額也就成為了必然的趨勢。
最早的時候,保監會在1999年規定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額總額不得超過5萬元。通常,成年人的身故保額是按照5至10年的工資收入確定的,由於孩子沒有收入,設置身故限額的時候是按照當時一個人10年的基本生活標準確定的,即每月400元左右,10年就是5萬元。
到了2002年,考慮到北、上、廣、深四地的生活水平較高,因此這4個地方從5萬元上限放寬到了10萬元。
但除了這4個地方以外,全國大部分省市仍然不能超過5萬元,和我國的經濟發展速度相比已經嚴重脫節了。這個矛盾點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時被凸顯了出來,保監會第一次授權保險公司,對此次因地震意外身故的未成年被保人,可以突破以往規定的最高賠付限額5萬。此次授權,為7年後的一次大調整埋下了伏筆。
2010年,保監會再次做出修訂,全國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額都統一調整為10萬元。
可即便上調為了10萬元,還是難以和近十年來飛速增長的教育成本支出相匹配,無法滿足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障的需求。
於是在2015年,保監會正式將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金限額上調為20萬和50萬,10周歲以下限額為20萬元;10周歲至18周歲以下的限額為50萬元。且航空意外身故和重大自然災害意外身故死亡保險金額可以不受限額控制。
這次大調整,提升了未成年人死亡給付的基礎金額,雖然還無法和教育成本支出完全匹配,但考慮到控制道德風險的因素,也算是盡力在兩者之間尋求平衡。
而航空意外身故和重大自然災害是不受人為控制的,這類不受道德風險影響的真實死亡給付需求不應遏制。出現類似大地震這樣的重大自然災害,就不需要監管再授權才能突破限額進行賠付了。
未成年人身故限額的歷史變遷
所以,孩子並非不需要買壽險,而是在諸如道德風險等眾多因素的考量之下,不允許為孩子買高額的身故給付保險。但監管也在不斷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動態調整給付限額,在一個均衡點上儘量滿足孩子的壽險需求。
但如果簡單粗暴地把孩子定義成沒有家庭責任,不需要買壽險,顯然是淺顯而荒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