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應當如何把握其適用原則?
【要旨】當事人約定借款到期後,如借款人不能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每逾期一天,以欠款總額的萬分之二點一支付逾期違約金。每逾期一天,按欠款總額的萬分之二點一支付違約金的約定未明顯超過合理限度,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確立了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利率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原則。根據客觀情況及人民法院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若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