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發於微信公眾號「RideIP玩轉智慧財產權」(ID:RideIP0606)
因停止供貨導致經銷合作關係終止,經銷商未及時拆除店鋪所使用的商標,不一定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
【核心提示】
1、判斷是否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除了對比判斷,還要考慮是否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
2、經銷合作關係終止後,同地區已經有其他經銷商獲得獨占許可,原經銷商仍擅自並突出使用涉案商標,則構成侵害商標權。
日常生活中,不難看到眾多門店,比如家電、門窗店和手機店等,雖然同時經銷多個品牌的產品,但門頭、廣告橫幅甚至名片上都只突出使用某個品牌的商標。
那麼,如此多品牌經營,容易引發什麼法律問題呢?今天乘法君就來分享一個相關案件。
01、案件簡介
盼盼安居門業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為註冊號第647663號、第1403347號及第10794738號(見附圖3)商標的商標權人。
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項目為第6類:保險柜、防盜門、金屬門、金屬窗、門用鐵製品等系列產品。
2018年1月1日,黃艷紅依法取得上述商標在江蘇省無錫市的獨占許可使用權並投入使用。
近來,黃艷紅髮現蘇晴艷、是呂興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卓偉經營部售賣盼盼防盜門並使用涉案商標對外宣傳,在廣告牌、名片及門頭等部位突出使用涉案商標,且有數家門店,並在黃艷紅多次催促後仍未停止使用。
黃艷紅認為,蘇晴艷、是呂興在銷售盼盼防盜門的同時亦銷售其他品牌產品,而該行為會使消費者誤認為其與盼盼門業公司存在特許經營、加盟、專賣等特定商業關係,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勢必會侵占黃艷紅市場份額,侵害黃艷紅對涉案商標在無錫地區所享有的獨占使用權以及上述商標的聲譽,構成商標侵權。
被告蘇晴艷辯稱,其只是是呂興僱傭的銷售人員,雙方簽署了勞動協議,不應該承擔責任。
被告是呂興辯稱,其和原告黃艷紅是經銷合作關係,只是因為黃艷紅自己想開門店而對其停止供貨,其門店尚有一些尾貨未銷售完,才繼續使用涉案商標。
02、法院審理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如下:
1、公證書所涉店鋪是否由是呂興所經營以及蘇晴艷與是呂興之間關係;
2、上述涉案行為是否構成對涉案商標權的侵害;
3、如果涉案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蘇晴艷是否需要與是呂興共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對於第一個爭議焦點,法院根據商鋪租賃合同和勞動協議以及公證書,認定所涉店鋪由是呂興所經營,蘇晴艷為是呂興所聘請的員工。
對於第二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2018年3月5日前是呂興的涉案行為不構成對涉案商標權的侵害,但此後是呂興的涉案行為構成對涉案商標權的侵害。
2018年3月5日前,是呂興實際所銷售的商品全部為盼盼正品門而無其他品牌門,使用涉案商標屬於合理使用。
2018年3月5日後,是呂興開始多品牌經營,並擅自突出使用涉案商標,對於涉案商標的使用行為已超過合理限度,構成對涉案商標權的侵害。
合法取得銷售商品權利的經營者,可以在商品銷售中對商標權人的商品商標進行指示性使用,但應當限於指示商品來源,如超出了指示商品來源所必需的範圍,則會對相關的商標專用權構成侵害。
對於第三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即便是呂興構成商標侵權,蘇晴艷也無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蘇晴艷沒有實施侵權行為,而且由於黃艷紅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蘇晴艷知道或應當知道是呂興對於涉案商標的使用屬於商標侵權行為,蘇晴艷的行為亦不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的幫助侵權,亦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
1、是呂興立即停止在其所經營店鋪門店裝潢、廣告橫幅、名片中突出使用的商標圖案及「盼盼門業」、「盼盼」、「盼盼防盜門」等文字的行為;
2、是呂興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黃艷紅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000元;
3、駁回黃艷紅其他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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