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中小企業不給員工來繳納社保,該怎麼辦?

2019-08-11     懂社保

作為很多中小企業來講,他們的經營利潤相對來說是比較薄弱的,所以說在用工成本這一塊考慮的是比較謹慎的,也就是說儘量要降低自己的用工成本,那麼在這樣的基礎上,很有可能很多中小企業不按照正常的流程來給自己的員工繳納相應的社保,這種情況確實是普遍存在的,因為社保這一塊,我們不要小看它所占比的用工成本相對來說是比較大的。

我可以舉個簡單的例子,比如說一個員工的工資標準是5000塊錢,但是如果按照5000塊錢的工資標準來繳納社保待遇的話,那麼作為個人可能需要承擔1000塊錢的社保待遇,也就是說員工可能到手的實發工資僅僅只有4000塊錢,因為那1000塊錢交了社保的待遇,但是作為企業單位來講,如果說員工需要扣除1000塊錢的社保待遇的話,那麼企業單位至少需要承擔2000塊錢的社保待遇。

這樣一來的話,雖然說我們員工到手的實發工資只有4000塊錢,看似並不高,但是作為企業單位來講,我們用的這名員工所支出的成本至少要達到7000塊錢,因為剩餘的這3000塊錢,一方面是員工自己本身承擔了個人的社保交費,因為這個員工本身承擔的社保交費也是由企業單位來給你發放的,另外一部分是企業單位自身,他需要給員工承擔的社保交費,所以說企業單位所承擔社保交費的壓力相對來說是比較大的。

那麼在這樣的基礎上,2019年國家就專門出台了社保綜合降費方案明確提出企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承擔比例由之前的20%逐步下降到16%,並且從2019年5月1號開始實施,那麼擁有這樣的一個措施,就有效的降低了企業單位為員工承擔社保的繳費標準和繳費壓力。所以說,企業單位不給員工交納社保的情形,實際上它就是這樣的一種原因造成的。

尤其是中小微企業,因為本身自己企業的經營利潤相對來說就比較薄弱,所以說他就想辦法拖延繳納自己員工的社保費用,但是實際上這樣的做法他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因為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就是企業單位和員工,一旦建立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應該依法為自己的員工繳納相應的社保,所以說這個繳納社保的情形它是屬於法定的義務。

如果說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繳納社保,對於企業單位來說就相當於是一種違法行為,所以說企業單位很明顯還是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的。那麼最終對於我們企業單位來說,是得不償失的一種選擇,因為承擔這種法律風險,很有可能還是要為自己的員工來補交相應的社保,那麼與其這樣到處按照正常的勞動合同關係的建立時間,給自己的員工來交納社保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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