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合同
1.主體風險
(1)偽造主體。這主要體現在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沒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偽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虛報註冊資本、無實有資金;已歇業或已經被吊銷營業執照;等等。
(2)假冒主體。在實踐中,常表現為假冒知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業務負責人;盜用他人蓋好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紙、介紹信等冒充公司訂立合同;擅自刻印他人印章,冒充他人與對方簽訂合同;等等。
(3)借名欺詐。履約能力較差或根本無履約能力的主體通過掛靠一家名氣較大的公司或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或者採取合營形式以取得大企業名聲的便利,從而大肆行騙。
(4)代理人資格風險。無權代理,在法律上定性為效力待定的合同,若得不到被代理人的追認,則由行為人承擔。代理中的欺詐行為,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二是被代理人以一些根本不存在的企業、單位作為被代理人簽訂合同,從而騙取財產。
2.標的物風險
(1)國家專有財產,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鐵路、公路、航空、郵電設施、軍用設施和物資等。
(2)危害人身健康的物品,如毒品、淫穢物品和不符合國家強制質量標準的假冒偽劣產品。
(3)未經批准不得買賣的物品,如爆炸物、麻醉品、放射性物質等。
(4)金融管制物品,如黃金(通過黃金交易所買賣的除外)、白金以及黃金白金製品。
(5)文物。
(6)其他實行專賣的物品未經許可不得買賣,如煙草、食鹽等。
除上述禁止買賣的標的物外,還應該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1)實行國家強制檢驗或認證制度的產品只有經過國家強制檢驗或認證並取得相關證書後才可以上市買賣。
(2)在我國簽訂的國有土地所有權及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買賣合同都是無效的。
3.履行風險
(1)藉口產品質量差而拒付貨款;
(2)產品質量有問題而故意不告知;
(3)在發生多交貨時不予通知;
(4)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不及時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
(5)出賣方工作人員收貨後,出賣人以工作人員非本企業員工為由拒絕支付貨款;
(6)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欺詐方出示真實的質量較高的樣品,而在履行時卻代以質量低劣的偽次品;
(7)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4.違約風險。
5.其他風險。
如利用破產進行欺詐,行為人在簽訂買賣合同前,先註冊設立一家公司,然後以該公司名義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再將全部財產以合法形式轉移到別的公司或個人名下,相對人請求無財產的公司承擔責任,其再申請該公司破產,使債權得不到清償。另外還有利用偽造、變造或有其他瑕疵的信用證、提單等進行欺詐等。
二、供用電合同
1.合同簽訂率不夠高,大量的事實供用電關係的存在
一旦涉及送達停電通知、欠費通知時在送達地點、送達對象等方面發生爭議,電費交付的具體方式和時間沒有明確約定,在是否構成違約上發生爭議,供電方式、用電性質沒有明確書面約定,用戶違約,如變更用電性質,很難追究用戶的違約責任。同時,簽訂供用電合同隨意性過強,許多情況下僅將供用電合同看作是個手續,沒有認真核對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尤其是在使用上級單位定製的樣式文本時,甚至簽訂好的合同文本中仍存有大量空白。
2.合同條款不規範
企業簽訂合同時,合同的最基本條款,如標的、數量、價款、等均能具備,但往往對於其他重要條款,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風險轉移、保密、不可抗力、違約責任、解決爭議方式、合同生效時間、合同目的等,要麼欠缺、要麼約定不明確。有的供用電合同用戶的名稱不全或不規範,用電地點條款空白;有的用戶對供電可靠性有特殊要求,但在供用電合同中卻沒有其應承擔相關義務條款;有的供用電合同乾脆簡單地約定「按照合同法執行」「按照供電營業規則執行」等,無法涵蓋複雜多樣的實際情況,缺乏針對性,因而時效性不強;甚至把切實維護電力企業自身利益、確定用戶責任的條款劃掉,出現這樣的欠缺都會給後期合同履行帶來巨大的風險。
3.合同履行易發風險
由於供電關係一旦確定,一般情況下將會保持連續的交易狀態,而用戶自身用電情況的變化是絕對的,包括用電主體、用電性質、用電地點、用電容量、用戶履約情況等都會發生變化。這些變化都應體現為供用電合同的變更(解除),但是長期的管理習慣造成電力企業的營銷人員通常只重視用電業務的調整變化,而往往忽略對書面用電合同條款的相應變更。這就給企業的運營帶來不確定的風險,電網經營企業將無法準確地掌握自身對供用電合同義務的履行是否完全與適當,也無法準確地了解用戶權利義務的履行情況。其中最大的風險就是出現訂立供用電合同的電力客戶並不是實際用電人,而實際用電人未與電力企業簽訂供用電合同卻使用電力企業提供的電能(比較典型的是承包養殖),這就使供用電關係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原本只有實際用電人才能履行的義務卻因無供用電合同約束而難以落實,加大了電力企業的風險。相對於合同文本的風險,合同履行的風險類型更多,控制起來難度也更大。
4.員工風險意識薄弱
供用電合同的風險最主要還是來源於企業內部員工風險觀念上的欠缺。部分電網經營企業在以往壟斷經營過程中形成了強烈的交易優勢心理,這種優勢心理使得部分員工缺乏基本的風險意識,對社會信用體系缺失的現狀認知不足。主要問題包括輕信心理,工作草率、不負責任甚至瀆職,內部管理疏漏,規避內部制度等。其中比較關鍵的環節,一是對交易相對方資信審查不嚴格,簽約隨意性太強,對於對方的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都不認真進行調查核實,忽視對交易相對方的經濟狀況的審查,企業面臨對方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性以及面臨合同欺詐,乃至成為詐騙、合同詐騙犯罪對象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不重視審查交易相對方相關資質,往往出現因對方無業務資質而導致合同無效,使我方耗費大量經營成本,蒙受巨大損失。二是內部合同管理疏漏,沒有合同管理流程和制度或者逾越、規避合同審查管理,使必要的監督防範環節失去作用。三是缺乏預警機制,在發現交易活動中出現非正常情況後,反應遲鈍,應對無序,措施失當等。
三、贈與合同
1.贈與合同的內容要具體明確。贈與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贈與的財產名稱、財產目前狀況、贈與合同履行的時限以及方式、贈與是否附條件以及什麼條件、贈與合同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2.從贈與人的角度考慮,若贈與行為在交付財產或轉移權利之前有可能撤銷,建議不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因為一旦公證將很難撤銷;從受贈人的角度考慮,若擔心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則應積極勸說贈與人將贈與合同進行公證。
3.如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受贈人有一定的要求,則可作為一個贈與的條件。如果受贈人無法滿足贈與人提出的條件,或者受贈人的行為讓贈與人不滿意,則贈與人可以名正言順地拒絕履行贈與義務。
4.贈與標的必須是贈與人所有的或者贈與人有權處理的財產或者某種權利,贈與人不能把不屬於自己或者自己無權處理的財產和權利贈送他人,否則,構成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
5.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約定辦理有關手續的內容。
6.贈與人應在贈與合同中說明贈與財產存在的瑕疵,否則由此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責任。
7.贈予合同中要寫清楚贈與人有權處理贈與財產的證明文件,確保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
四、借款合同
1.主體風險防控
從借款人方面而言:
(1)申請借款前,必須認真調查貸款方是否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是否經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2)借款人應提高金融法律意識。借款人申請借款,必須向有貸款業務經營權的金融機構提出。
對貸款人而言:
(1)借款人以法人名義申請借款的,應重點是法人的營業執照,看其是否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
(2)對具有法人資格,或雖無法人資格但已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的借款申請,應重點審查其借款申請書中填具的「借款用途」是否與其營業執照中核准的經營範圍相吻合。除書面核對外,尚需實地調查借款人所主張的「借款用途」是否合理和可行。
(3)對法人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申請借款的,應區分兩種情況進行審查:對法人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借款的,應當予以拒絕;對法人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以法人名義申請借款,應當審查其借款申請是否經法人書面授權。
(4)對自然人申請借款的,一方面可以書面審查其居民身份證,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其所在的組織和單位,調查其個人情況,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借款是否用於合法和正當用途。若審查有以上欠缺,應拒絕其借款申請。
2.保證風險防控
(1)保證人的財產是否等於或大於被保證的範圍,不能輕信保證人提供的財產數額,而應當認真審查保證人的經營狀況和信用程度。
(2)用於保證的財產是否是保證人獨立的、確定的、合法的財產,如保證人對用於保證的財產是否享有所有權和經營權,該財產是否已作抵押等。
(3)用於保證的財產是否是保證人依法有權獨立處分的財產,此外,在審查擔保財產的基礎上,還應當對保證人的經營現狀和今後的經營狀況,作出大致的評估,以確保借款合同到期時保證人仍具備較好的支付能力。
(4)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不能做保證人的組織不能做借款合同的保證人。
(5)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6)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3.訴訟風險防控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在借款合同中,時效問題就尤為重要,很多當事人由於對法律規定的不了解,對時效制度知之甚少,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往往在訴訟時效過了之後,才要求還款,故導致了無法追回貸款的結果。
五、租賃合同
1.訂立租賃合同前應儘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
訂立租賃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範圍、資信狀況以及履約能力、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並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承租人要具體審查出租人是否有租賃業務,了解其在工商登記中是否有「租賃經營」業務或租賃某一物品的業務,不是所有企業都有租賃經營權,而只有那些依法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經有關機關核准登記確定租賃業務範圍的企業才有權從事租賃業務。實踐中,承租方要認真、嚴格地審查出租方的經營範圍,看其經營範圍中是否有財產租賃這一項。同時還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及資信情況,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及資信情況對合同的履行至關重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出租人需要特別注意兩點: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7條的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若違反,首先要承擔治安責任。真正的風險其實是民事責任中的過錯賠償風險。因為業主對承租人的身份登記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就是一種具有違法性的過錯行為,一旦發生糾紛,就極有可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如果承租人是要將該房用於生產或經營等經營性質的目的,那麼出租方就應該認真審查其經營資格,並要求其提供相關的複印件,以便保留相應的證據。《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律明確規定業主與承租人一起對安全事故承擔連帶責任。
對承租人而言,應確定房屋的產權人,即簽合同的主體是否是真正產權人,可以通過查詢房屋產權證予以確認,如果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必須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確定,或者一方取得另一方的授權也可。現在實踐中最常出現的欺詐行為是「二房東現象」,即承租人(「二房東」)在承租期快屆滿之前,假借房東名義與新的租戶簽訂低價的租賃合同,並約定預付半年甚至一年的租金,由於承租人並不是真正的權利人,房屋到期後,實際房東將收房,而承租人可能已捲款而去,對於新租戶來說,因沒有合法取得承租權,簽訂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不能對抗房東的收房行為,因此可能面臨重新交付房東租金或者搬遷的風險。
2.制定完備合同,防範標的物風險與履約風險
對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使用目的、維修保養、交付時間、轉租約定不明確的,容易產生糾紛,因此合同條款應當儘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條款不能遺漏,否則易出現糾紛。對合同字句應當認真斟酌,字句表述應清晰具體,避免模稜兩可,易產生多種解釋的語句出現。在租賃合同中,對於租賃物的使用、租賃物的維修保養應當予以明確規定,以避免出現糾紛。另外,在租賃合同中制定明確的違約條款及賠償數額可以有效地防範履行風險。例如,出租人為了防範租金風險,可以採取的措施有:
(1)收取承租人押金,並在每月1~5日收取當月租金;
(2)在租賃合同中約定遲延交付租金的違約金計算方法及超過一段時間可以終止合同及違約金的數額,為訴訟打下堅實的基礎;
(3)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人或抵押以擔保租金的支付。
3.積極主張權利,將損失最小化
(1)對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賃物致使承租人無法實現合同預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2)租賃物上存在權利瑕疵,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物現狀,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如徵得出租人同意並因此增加了租賃物的價值,返還租賃物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開支。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六、融資租賃合同
1.融資租賃合同的風險來源多樣。從產生風險的主體來看,其風險可能來自出賣人、出租人與承租人;從產生風險的時間來看,既可能來自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過程中,也有可能產生於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中。
2.外部風險突出:技術風險,環境污染,金融風險,政治風險和政策變化風險。
七、承攬合同
1.定性風險突出。這主要體現在承攬合同的定性問題,由於承攬合同與一些相近合同的易混淆性,故若是引發合同糾紛,則在訴訟中可能存在合同定性的風險問題,比如承攬合同中的定作合同與預先定貨的買賣合同在實踐中十分難以區分。
2.欺詐風險多發。一是欺詐的一方一般為定作方,定作物也比較容易加工製作,且加工費可觀,以誘使承攬方與其簽訂合同。二是欺詐方訂立承攬合同的目的就在於騙取對方的錢款,因此,這類合同一般都訂有質量保證金、定金、加工設備押金等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的條款,由承攬方先行支付,且數額不大,以避免引起司法機關的注意。對方即使被騙,也不願再花時間和精力進行追索。三是在合同的質量或驗收條款中設置苛刻的標準或條件或由定作方對該條款作隨意解釋,使承攬方無論怎麼努力,也難以達到定作方要求的質量標準,以此作為承攬方違約的理由,而承攬方卻因定作方加工門檻低,加工費可觀,往往忽視合同的質量或驗收條款。四是由於一次騙取的錢款數額有限,欺詐方往往連續多次利用承攬合同進行欺詐,有的甚至以此為職業,專吃「合同飯」。
八、建設工程合同
1.風險的長期性
工程建設活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工程施工期限長,使得合同生命周期長。從招標、投標、合同談判到工程施工、安裝,再到工程完工後的保修,短則一兩年,長則五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故建設合同的風險具有長期性,這也對建設工程合同風險控制提出了較大的挑戰。
2.風險的複雜性
風險控制的複雜因素主要體現在:一是工程規模大、結構複雜、技術標準和質量標準高;二是工程合同越來越複雜,合同數量大、條款多,各種工程資料龐雜;三是工程涉及的單位多,一個工程通常包括建設方、總包、分包、材料供應商、設備供應商、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運輸單位、保險公司、銀行等十幾家甚至幾十家,各方面責任界限的劃分、協調極為複雜和困難;四是合同實施過程複雜,從合同訂立到合同結束須經歷漫長過程,漫長的過程中都伴隨著風險。
建設工程項目風險,按照來源可分為設計風險、施工風險、環境風險、經濟風險、財務風險、自然風險、政策風險、合同風險、市場風險等。這些風險中,有的是因無法控制、無法迴避的客觀情況導致的,即客觀性風險,包括自然風險、政策風險和環境風險等,有的則主要是由人的主觀原因造成。客觀性合同風險是由自然原因、法律法規、合同條件及國際慣例的規定等原因造成的,通常是無法迴避的,經過人們努力也是無法得到控制的。主觀性合同風險是人為原因造成的,建築市場的競爭十分激烈,施工方為了能承攬到建設工程,除了價格和工期以外,對其他合同條款漠不關心,合同簽訂上有一定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容易出現因簽訂的合同有缺陷而帶來風險。
3.風險的動態性
由於工程建設過程中受到內外部干擾的因素多,合同的變更頻繁,合同風險也在不斷變化。風險控制重點、控制措施也必須不斷地進行調整,因此,合同的風險控制必須是動態的。
4.風險的效益性
由於工程價值量大,合同價格高,使風險控制的經濟效益顯著。風險控制得好,建設方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承包方能避免虧本、贏得利潤,否則將要蒙受較大的經濟損失。
九、運輸合同
1.託運人應注意的問題:
(1)託運人應當如實全面地向承運人申報託運貨物的情況。
(2)託運人託運貨物應當向承運人提供運輸所必需的、完備的審批、檢驗等手續。
(3)託運人對貨物的包裝負責,對貨物進行包裝涉及運輸過程中貨物的安全。法律規定託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方式。
(4)託運人在貨物交付前,單方變更和解除合同的,這種變更或者解除可以不經過承運人同意,承運人也無權過問變更或解除的原因,但是託運人應當告之承運人,並賠償承運人因此而產生的相關費用。
(5)託運人有按時、足額支付運費的義務。
2.承運人應注意的問題:
(1)承運人應當具有運輸業的經營資格。
(2)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3)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負有到貨通知義務。
(4)承運人負有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目的地的義務,在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5)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 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貨物享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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