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要注意了!8月1日起,備註欄不全,一律退回

2019-08-12   廣西企業服務匯

營改增之前,備註欄是一個可有可無的存在。但現在,無論開具或收取發票,都需要額外重視它了。一旦出錯,輕則作廢、退回,嚴重的可能會給公司造成很大的損失。

哪些情況備註欄需要按規定填寫?目前哪些情況備註欄填寫需要格外注意?

自行開具

稅務機關代開

1、備註欄內註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以下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備註欄內註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

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列印『YD』字樣;

3、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築服務發票時

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

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5、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時

備註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徵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註欄註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6、差額徵稅代開發票

通過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註欄自動列印「差額徵稅」字樣;

7、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

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依據: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

提示:以上列舉備註欄應填寫的信息,也是取得發票的納稅人需要重點審核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圖詳解備註欄填寫

文字太多看著累?記不住?不要緊,這裡有一張思維導圖,方便你直觀了解。

發票備註欄少填幾個字

公司直接損失近百萬

最後和大家分享一個「發票備註漏填幾個字,公司損失近百萬」案例~提醒大家一定重視備註欄!

案例:一家公司在一次稅局稽查該企業時,被指出存在大量取得的專票不符合規定的現象。

其中提到2017年度的房租990萬元,取得是一般計稅增值稅率11%的專票,由於出租方會計開票時候太大意,在發票備註欄漏填了不動產的地址,從而導致他公司98.11萬元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

今天起,備註欄一定不能隨意了。大家一定要注意哦!結合案例,給大家四點提醒:

1.無論是自行開具還是稅務機關代開,都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2.納稅人無論開具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都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3.未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的發票,都屬於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4.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稅的風險,同時也有不得稅前扣除的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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