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入住,就讓交「物業費」?購房者注意!這種情況可不交物業費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大眾的生活水平和消費水平都在穩步上升,房子已經成了每個家庭的必備品,大眾在挑選房屋的時候,物業是非常重要的考核要素,好的物業意味著會有整潔的居住環境以及舒適的居住體驗。相應的,物業費也成了一項必不可少的支出,面對優越的環境,美麗的綠化,舒心的安保,很多業主對於物業費也是非常樂意接受的。

根據現在的市場價格估算,一間一百多平米的房子,差不多一個月需要支付五百多的物業費,一年下來就是將近六千多的費用。價格不低的物業費支出就要求物業公司一絲不苟的提供服務,一旦由任何的閃失,都將帶來一番矛盾與爭議。

如果是自己每天享受物業部的服務,即使是高昂的物業費也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是壓根不享受物業服務,那麼要求業主繳納的物業費是不是不合理呢?張女士曾諮詢過:自己繼承了父親的房子,該房屋一直是空著的,張女士依然居住在自己家中,壓根沒有享受過父親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服務,但是小區物業仍然要求張女士支付每月六百的物業費,張女士覺得非常不合理且不公平。

人不在小區居住應不應該支付物業費已經成為近幾年來比較普遍的糾紛問題,有的地方已經針對這一類糾紛出台了相關的條例辦法。《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就提到:普通住宅交付後空置6個月以上未居住的,其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收取不超過60%,停車位空置則免收停車服務費。《江蘇省物業管理收費辦法》中也規定了:空置房屋的物業費為已有人居住的房屋的70%。

除了上述城市,還有很多地方在積極的出台相關的減免政策,只可惜的是這些辦法不同於法律法規,當遇到物業費的繳納問題時依然要參考物管單位和相關法律的規定。

《物業管理法》規定:已經完成實際交房的,業主不得以「未享受到物業服務」來拒絕繳納物業費。凡是因未入住為由不交物業費的,法院不予支持,惡意拖欠還將負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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