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廚師跳槽後拌黃瓜被訴「違反競業限制」遭索賠10萬,法院判了

2024-06-25     大西北消息速覽

劉某是一名冷菜廚師,每天的工作就是製作拌黃瓜、水煮毛豆等,因為離職後從事同樣工作,被原公司以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為由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違約金及損失共計10萬餘元。

日前,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最終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記者注意到,近年來競業協議不對等甚至被濫用的情況屢屢出現,除了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競業限制條款中的「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究竟包括哪些勞動者?承辦法官對此進行了詳細解答。

冷菜工離職後繼續拌黃瓜

被原公司起訴索賠

劉某原是某餐飲公司的一名冷菜廚師,他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約定其負有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在職期間接觸的技術信息如烹調方法、配方、技術訣竅等及其他方面的秘密,僅用於完成餐飲分配的工作任務。

協議還約定,劉某受僱期間不得組織參與任何與餐飲公司相競爭或相似的業務,在勞動合同終止後2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進行或牽涉進任何與餐飲公司業務相競爭或相似的業務。劉某若不履行協議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所取得的利益歸餐飲公司所有,且應支付違約金5000-10000元。

2022年5月,劉某從餐飲公司離職,後來先後入職兩家酒店從事配菜及冷菜廚師工作。

2023年4月,餐飲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劉某支付違約金1萬元並賠償損失9.1萬餘元,但在劉某離職後,餐飲公司並未向其支付過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劉某與餐飲公司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但其僅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冷菜廚師,從事拌黃瓜、水煮毛豆等常規冷菜的製作,並不會接觸和掌握公司的商業秘密。

因此,法院認定餐飲公司與劉某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應屬無效,對公司主張劉某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並賠償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駁回餐飲公司的訴訟請求。

寬頻安裝工被起訴

二審改判競業限制協議無效

近年來,競業協議不對等甚至被濫用的情況屢屢出現,一線員工被要求籤訂競業禁止協議並不鮮見。記者了解到,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寬頻安裝工的競業限制糾紛案件,最終二審改判其與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

2020年9月,趙某入職於某公司,在職期間一直從事家庭寬頻裝運維工作,擔任組長職務。2021年12月,公司要求趙某等一批一線員工與公司簽署雇員保密協議及附件協議,在附件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的期限、範圍、補償金以及違約金等相關內容。次月,趙某提交離職申請,後入職另一家公司從事相同工作。

原公司認為趙某違反了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趙某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15萬餘元並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勞動仲裁裁決支持了原公司的仲裁請求。趙某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其有違競業限制約定,酌定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2萬元。趙某和公司對此不服,均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於趙某是否為競業限制義務適格主體,而原公司的舉證尚不足以證明趙某是「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原公司實際是將競業限制協議擴大適用於普通勞動者,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據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該競業限制協議無效,趙某無需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

法官說法

「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究竟是誰?

記者注意到,在這兩起案件中,兩名勞動者均非高級管理人員或高級技術人員,案件中雙方的爭議實際上為其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人員範圍條款中的「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有學者梳理400餘份競業限制糾紛案的判決書發現,競業限制義務主體有79%為「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其中77%是基層崗位員工。

那麼,究竟哪些人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呢?

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彭鄢表示,在審查競業限制的適用主體時,首先要分析該主體「接觸信息的可能性」,只有有機會接觸用人單位保密信息的勞動者才具備約定競業限制的前提;其次要分析勞動者「利用信息的可能性」,如果勞動者雖有機會接觸保密信息,但並非相關領域專業人員,了解信息未構成重新擇業的便利條件,重新擇業後利用信息的可能性也不大,則通過簽訂保密協議就足以保護相關信息。

「實踐中,用人單位常以『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作為主張競業限制賠償的依據,以致濫用競業限制條款。」彭鄢還表示,因競業限制協議對勞動者的生存權和就業權構成極大限制,故應對有關約定的適用範圍進行嚴格限定。

南京律協江寧分會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委員會主任、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旭東告訴記者,除了對不涉及保密崗位的勞動者設定競業限制義務,不當擴大了競業限制義務人的範圍,在實踐中,用人單位還存在其他一些侵害勞動權益的情形。其中,常見的問題有設置天價違約金,與支付給勞動者的競業限制補償極不對等;在勞動者在職期間拆分其工資結構,將部分工資作為競業限制補償發放,規避勞動者離職後支付經濟補償義務等,勞動者在與單位簽訂相關協議時應當注意這些問題。

來源:中國普法

監審:屈科寧

審核:宗繼亮

編輯:海永梅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b6dbfce40275ae6c6ed563f63db778a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