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標準該根據法律來還是政策來?政策和法哪個大?

當人們在遇到房屋拆遷時,往往拆遷補償就是被拆遷人最關注的問題,被拆遷人可以通過關注拆遷方發布的有關拆遷政策和拆遷公告來了解具體的補償標準,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總是有補償標準過低的情況,相關部門作出的拆遷政策也是破綻百出,這時候去找拆遷方協商,拆遷方卻以拆遷「政策」已經公布,不可以更改,補償標準按照「政策」內容執行為理由的方式來迴避。那麼,拆遷「政策」真的大於法律嗎?在下文中,律師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大家都知道的是,對於拆遷補償國家並沒有對此做出嚴格的規定,但是底線是有的,這個底線是要確保被拆遷人在日後的生活水平不會因拆遷而降低,這裡很多拆遷政策都是貼邊執行的。例如,在規定補償標準時,參照5年前的補償標準來執行,或者在評估過程中相關的評估機構通過不正當的非法手段導致被拆遷人房屋的評估結果和真實情況有明顯的差距。

而符合法律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應該符合徵收時的現實情況,比如補償標準應該與被拆遷房屋周圍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相似,相關的評估機構不得虛弄假,徵收拆遷的程序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進行,對於在拆遷過程中與被徵收方產生糾紛更不應該完全以拆遷政策為準,當然被拆遷人也不可以一個人完全改變拆遷政策,但拆遷政策並不能大於法律。

拆遷補償標準該根據法律來還是政策來?政策和法哪個大?

被拆遷人應該怎麼做?

如果在拆遷過程中雙方產生了拆遷糾紛,被拆遷方對拆遷方的拆遷程序或者補償方案有異議,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複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四條,被徵收方對市、縣級行政機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滿意的,依據法律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十六條,徵收方與被徵收方在徵收的過程中,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方對該補償協議不清楚的,由徵收方的有關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的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進行公告。

補償決定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遵守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方如果對房屋徵收部門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滿意,可以依據法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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