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安置補償協議就是徵收主體與被徵收人之間對房屋要徵收達成的某種協議,這種協議中包含了徵收人對被徵收人的補償的款項。如今,徵收多為公共利益,是行政機關為完成徵收任務與房屋所有權人達成的合法的協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1、訂立協議的主體;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質、建築面積;
3、補償安置方式;
4、貨幣補償金額;
5、搬遷期限;
6、違約責任;
7、爭議的處理;
8、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徵收實踐中,常常有徵收指揮部、開發商、徵收公司這樣的主體找到被徵收人要求籤字搬遷。律師在辦案的過程中常常遇到,指揮部被撤銷後,找不見維權對象,千萬協議發現不是房屋徵收部門的落款。更有直接拿來空白合同要簽字的。這不利於被徵收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當遇上徵收時,被徵收人一定要認真的看補償協議的內容,有沒有遺漏,主體是不是合法,違約責任誰承擔。
當簽字以後,被徵收人就是不見行政機關部門履行協議,怎麼辦?放心,法律提供了救濟手段。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行政機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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