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加班與工時如何計算?

2020-02-19     sam的無聊日常

1、 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到崗復工限制的企業員工,能否以其他企業員工休息為由主張加班費?

答:原則上不可以,當地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對於這類企業的員工,政府未要求延遲到崗復工,員工仍需要正常工作。

因此,在其他企業員工放假期間,不受延遲到崗復工限制的企業員工仍需正常上班。根據2020年2月7日發布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及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延遲到崗復工期間應視為工作日,據此,不執行延遲到崗復工要求的特殊企業的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不能向企業主張加班費。

但是,各地政府對延遲到崗復工期間的性質認定不一,建議企業適用當地規定,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於2020年1月27日發布《關於本市延遲上海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延遲復工是出於疫情防控需要,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7日屬於休息日,故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元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2、 企業因政府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員工加班的,員工是否可以拒絕?

答: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2條的規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或者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企業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關於加班規定的限制。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已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若因為抗擊疫情需要,企業在保證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合理安排員工加班的,員工不得拒絕,但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或者安排員工補休。

3、企業因政府疫情防控的要求是否可以延長安排員工加班?是否存在超時加班的風險?

答:可以安排加班,不存在超時風險,但需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此種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2條規定的情形,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關於加班限制的規定,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據此,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時長的限制,但需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方可執行。

4、 企業根據政府的安排,需要完成生產任務,員工不願意加班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此種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2條的規定,企業安排員工加班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的限制,企業應當依據規章制度及員工手冊等規定進行處理,如企業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員工的情形已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企業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5、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否申請特殊工時?

答:可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中規定,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受疫情影響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特殊工時,也可以採用靈活工時(如縮短工時、彈性上下班等),確保用人單位正常運營。另外,部分地方政府也有明確規定,如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1號)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的用人單位,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調休。

6、 企業申請了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但未經批准同意即對員工執行的,是否違法?

答:企業有承擔行政責任的風險。根據2020年1月24日發布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的規定,企業可以申請特殊工時。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及《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崗位因生產特點或工作性質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用人單位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企業如未經批准即適用特殊工時制,屬於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7、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在延長3天期間工作,是否視為加班?

答:不視為加班。根據勞動部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的規定,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准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第67條,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8、 在疫情期間,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該如何計算薪資?

答: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是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職工的工作時間,企業可以在保證員工休息權的前提下,合理調整員工的工作時間,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企業可以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員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員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也就是說,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如果員工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的,超過部分應當作為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並按國家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在疫情期間,應當在原法定周期內扣除2020年1月31日至2月1日的法定工作小時數,對延遲到崗復工期間加班的,建議企業適用當地的相關規定,如上海市還需扣除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的法定工作小時數。

9、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如何計算加班工資?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0、公務員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加班是否有補休或者加班工資?

答:公務員加班應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給予補助,關於是否支付加班工資立法未明確。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規定,我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82條的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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