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以存款數為主要目標,跟銀行協商其存款利率,通常來講這種事在正常情況下,是不可行的。因為一家銀行給出的利率是相對固定的,不會為了個人存款的多與少,而變相地將利率提升或是降低。
以協商規定來舉個例子,為什麼在餘額寶推出之時,其自帶的年化收益可以接近7%左右?這主要是因為餘額寶所蘊含的資金量較大,其高昂的利率,就是與銀行洽談之後所得結果。所以,跟銀行討論利息高低這種事情,通常都是機構與機構之間的事。
而個人和銀行之間的關係,更像是買賣雙方,一方面這種利息協商規定在兩者之間並不存在,另一方面個人所能擁有的資金體量並不是非常大。說直白點,幾萬、幾十萬放在銀行面前,還不足以令它動心。
再回到問題的本質爭議上,直接說個人不能與銀行探討利息,這種事情要放在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沒有人會信,因為類似的消息幾乎已經爛大街了。絕大多數人就算在親身體驗方面,沒有跟銀行有過具體的探討,但在網上層出不窮的新聞中,多少也能知道點風聲。
我是這麼認為的,時下超過4500家銀行中,想要給出一個具體的探討標準,還真說不明白。因為不同的銀行,所擁有的性質不同,甚至是在同一家銀行內,在不同的時間段中,其利息探討的門檻都有相應的變化。
整體歸納下來,緣由主要取決於銀行的性質,存款的數額大小及其存款的年限,和存入時銀行所處的時間點。總之這種問題在絕大多數銀行面前,存款通常以百萬為基數,同時還得確保存款的期限,才有可能與銀行相協商。
在銀行性質方面,一般來說主要分為國有銀行、大型銀行、中小型銀行、地方性銀行。而從存款利率面入手,在中小銀行或是地方性銀行身上,給出的存款利率一般都會比大型銀行要高。也就是說,在銀行攬儲存款量上,小規模的銀行更捨得下重本。這也變相說明,大型銀行手上持有的存款量較多,暫不缺錢,不用以提高存款利率吸收儲戶。
所以,在銀行主體性質上,探討利息標準可以這樣認為:即中小銀行規模較小,所需的存款量較大,其利息探討標準自然要低;而大型銀行所擁有的體量大,不缺錢,其利息探討的標準自然要高。假如在資金面暫不寬裕的地方性銀行身上,其標準為50萬,那麼在其他銀行上,越往上走,其標準越高。
在滿足存款要求,以及判定銀行性質之後,在選擇存儲的時間上也有重大差異。舉個例子,如果是在銀行資金充裕階段,就算是你多存個半年期的幾百萬,銀行也有可能不會跟你洽談利息問題。如果是到了年末、季末的時間點,某家銀行暫未滿足存款考核任務,那麼這家銀行為了指標,願意給出更高的存款利率,同時在此時跟銀行洽談利息的要求,也會變得極低。
例如,某些地方性銀行,在年底為了任務,即使你存款剛過5萬,你也可以與當地的銀行探討加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