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子女不是自己的,離婚時還需要承擔撫養費嗎?

律師接到了一個離婚當事人的求助,他表示自己在和妻子結婚之前妻子已經懷了別人的孩子,婚後生下男嬰。婚後幾年,自己和妻子生了一個女嬰。原本美滿的生活因為倆人長期異地以及婚後妻子的不檢點行為而走向破滅。

倆人結婚時有一套房子,是男方父親的名字。後來經過男方的不斷努力,自己在打工所在地按揭買了一套商品房。現夫妻二人計劃離婚,女方要求親自撫養孩子並要求男方支付相應的撫養費,除此之外,女方要求男方平分一套房子給自己。面對這樣的要求,男方只願意扶養自己的親生女兒,並不願意扶養別人的兒子以及分割自己的財產。男方求助應該怎麼辦?

在我們開頭提到的案例中,女方在結婚前就已經和他人懷的孩子是男方的非親生子女,在法律上,非親生子女不必然有扶養的義務。雖然說,夫妻二人離婚之前,非親生子女還處於年幼的階段,具備扶養的的條件,但是因為沒有血緣限制,男方可以不承擔扶養責任,法律是支持的。在本案中,如果男方和女方針對撫養義務沒有辦法達成一致,可以直接拒絕承擔撫養義務。

可能很多人都覺得如果男子拒絕為第一個孩子支付撫養費,那女方需要扶養兩個孩子是不是很不公平?男方可以要求一人扶養一個孩子,親自扶養和自己有血緣關係的孩子,如此一來,夫妻兩個都不用對對方扶養的孩子支付撫養費了?當然了,能不能實際撫養孩子不僅僅是經濟能力決定的,還需要綜合評估個人的身體狀況:是否有疾病或者生育能力的評估,還需要考察時間條件:是否有充裕的條件陪伴孩子,文化條件以及人格品行的條件,多方位考察之後才能確定能否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至於女方提出的財產分割問題,夫妻倆結婚時的房子是男方的父親讓男方結婚用的,房產證名字依然是男方父親的名字,並沒有實際贈予給夫妻二人,故該房屋與夫妻二人無關,不能分割。男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按揭買的房屋屬於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應當分割,針對分割方案可以由夫妻二人協商決定。律師建議的一種方案是男方給女方差價,房屋自己保留。當然了,也可以房屋女方保留,女方付給男方差價,但是這種方案相對而言比較麻煩,畢竟還有按揭貸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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