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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西南寧一房地產開發商被爆在購房合同中設置了奇葩的條款,規定:如果對房屋質量產生爭議,購房者不能「擅自」反映問題,否則不僅要公開道歉,還要承擔不少於購房款總金額20%的違約金。
根據《南國早報》報道,開發商在與購房者的補充協議中規定,雙方對商品房質量產生爭議時,「在未有主管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認定時」,購房人「不得向媒體、社會公眾、小區業主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發布任何結論或否定性評價」,否則,購房人應在開發商指定的報紙等媒體上公開道歉並承擔費用,同時,開發商還有權要求購房者承擔購房款總金額20%的違約金。
購房者買了開發商的房子,開發商就應該按照購房合同約定,交付質量合格的商品房。如果房子的質量有爭議,這家開發商卻用補充協議規定,你不能說,不能出去說,否則要倒賠錢,這是什麼道理?
消費者購買了商品,自然有權公開表達自己對商品的評價。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的有關司法解釋,消費者對商品生產、經營、銷售者的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批評和評論,只要不是惡意的詆毀或者誹謗,不應認定為侵犯名譽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開發商提供的格式條款,不當限制購房者表達言論的權利,是無效的,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按理說,消費者是上帝,然而在房地產市場上,卻完全顛倒了過來。購房者不在開發商提供的合同上簽字就不能買房,所謂買賣雙方平等協商,實際上難以存在。
這些霸王條款,是由開發商提供的格式條款,這些條款不公平地排除消費者權利、免除開發商自身責任。然而,開發商何以敢於設置這一的奇葩條款呢?
首先是購房者維權成本很高。雖然這些條款是無效的,但是與擁有龐大法律團隊的開發商相比,購房者通常勢單力薄,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與開發商對簿公堂。即使最後維權成功,法院判決解除合同,開發商退款並支付一定利息,購房者也可能因為房產漲價而無法買到同樣面積的房子了。
更重要的是,中國房地產市場在很長一段時間裡是賣方市場,商品房供不應求,開發商占據市場的主動權,購房者對開發商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只能忍受。
對於開發商的霸王條款,市場監管部門應該加大對房產市場的監管,要求開發商對非法的格式條款進行整改,並做出處罰。不過,根據原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對於利用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最多只能罰款3萬元,這點罰款對開發商來說就是九牛一毛、罰酒三杯。可以考慮增加對業主的懲罰性賠償,並容許甚至鼓勵業主對開發商發起集體訴訟。
當然,要杜絕開發商的霸王條款,最根本的,是要讓商品房市場真正成為充分競爭的市場,政府加大住宅用地供應,允許更多的開發商進入市場,造出更多房子。市場上房子多了,購房人有更多選擇的空間,開發商自然不敢再搞霸王條款。
辛省志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kr9c63EBfGB4SiUwFFq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