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現場
2020年3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占東犯受賄罪一案宣判。
經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自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吳占東利用擔任吳忠市利通區區委常委、中衛縣縣委書記、吳忠市市委常委、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自治區移民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89次非法收受人民幣410萬元。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占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41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係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吳占東在接受調查期間,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其在審查起訴期間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依法對其從寬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吳占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依法追繳被告人吳占東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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