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丟一半算精神殘疾嗎?貴州省殘聯:一隻眼失明無法辦理殘疾證

2023-05-26     瑜說還休

原標題:良知丟一半算精神殘疾嗎?貴州省殘聯:一隻眼失明無法辦理殘疾證

2023年5月22日,貴州一眼睛殘障女子發布視頻稱:自己一邊眼睛看不見,找工作沒人要,還受人歧視,擺個小攤又被城管到處趕。她到殘聯部門辦理殘疾證並申請補助,工作人員回復稱:「不符合殘疾人的標準,因為有一邊眼睛還能看得到」。

為此,有媒體在5月25日採訪了貴州省殘聯的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稱:他們已經派了工作人員去當地核實該女子的情況,會對其視力殘疾情況再作評定,並確認其訴求以及找工作中所受到的歧視等問題,但這位工作人員仍強調:「如果該女子是一隻眼睛失明、一隻眼睛正常,按照中國殘聯發布的相關標準,的確無法辦理殘疾證。」

看到這一消息,有不少網友稱:「我還是破天荒第一次聽說,只有一隻眼睛殘疾,卻辦不了殘疾證的規定」;也有網友質疑稱:「要是斷了一條腿,另一條腿還好著,算不算殘疾?能不能辦殘疾證並享受優待政策呢?」

不過,貴州省殘聯的說法,也並非是空穴來風,按照2011年實施的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其中「標準視力殘疾」部分中指出:

「視力殘疾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如僅有單眼為視力殘疾,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疇」。

也就是說,這位女子雖然有一隻眼睛符合殘疾標準,但另一隻眼睛可能達到或優於0.3了,所以,按照硬性的法規條文之規定,殘聯就未批准發放給她殘疾症了。

這或許說明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從源頭的立法上,或就存在問題了——即「一隻眼睛符合殘疾標準,另一隻不符合」,真的不算殘疾嗎?真就不能發放殘疾證並享受政策優惠嗎?這其實就牽涉到立法是否合乎現實、合乎情理的問題了!

所以,我們首先不必完全將責任歸咎於依法辦事的殘聯工作人員——人家如果不依照法規認定,就有可能是違法行政;逾越法規辦事,他們還要承擔違法責任,所以,事實上這些殘聯工作員面對這種情況時,也會左右為難!

在這裡,會令人想到冷戰時代的兩德——東德與西德時期,當時有很多東德人想方設法越過「柏林圍牆」,好能逃往西德,但也有不少人因此死於東德軍人的槍下。

後來「柏林圍牆」倒塌,東西德統一後,有一個「故事」是說法院起訴當年開槍的前東德軍人,而軍人則辯護稱:作為軍人,我只能執行命令。

法官則義正詞嚴地反駁道:「作為軍人,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這一點無可置疑。可是,大家不要忽視這樣一個細節:作為一名軍人,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當你發現有人翻牆越境時,此時此刻,你在舉槍瞄準射擊時,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利,因為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

「在這個世界上,除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和良知衝突之時,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原則」。

回到這位女子申請殘疾症的事情上,可以說,在任何人心中的情理之秤上,都會認為一眼睛殘疾的人,肯定算是殘疾人了!否則,只有一條腿的人,真的也可以在如此邏輯推理下定為非殘疾人了吧?

這個時候,對於法律本身,就應該進行審視:這算不算是完全意義上的「良法」呢?像一隻眼殘疾就不算殘疾,就不給辦殘疾證並享受政策優惠,如此規定算是「良法條款」嗎?如果不是,那麼,就請有關部門及時修訂此法中與之相應條款吧!

即使是在現有殘疾法的規定之下,我們擁有法定權力的管理人員,是不是也應有「良法意識」呢?是不是也應有「當法律和良知衝突之時,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而不是法律」的理念與精神呢?

在現實生活中,何止是這樣的一眼殘疾不算殘疾,就不給辦證不給優待的事發生?比如,面對危害性並不大的輕微違規違法行為,如小攤小販在街頭遊走,而有些城管卻暴力沒收,甚至出現打砸小攤小販現象,這其實都是在「法律與良知產生衝突時」,並未將良知作為最高的行為準則,而是將良知拉到了最低處!

我們不妨問一句這樣的權力管理者:如果良知丟了一半,那算不算是精神殘疾呢?【原創評論:瑜說還休】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01232a3adca3e6823f7accfbafe784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