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是誰強拆的房屋,應該起訴誰?這個案子告訴你答案

文章導讀:不知是誰強拆的房屋,應該起訴誰?這個案子告訴你答案!

1、被訴行政行為為事實行為,且沒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自認的情況下,只要被訴行政機關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作出該行為具有較大可能性,在立案環節即可先予認可被告適格,立案後由審判部門審查。

2、以山東一個案件為例,實施拆遷後,被拆遷人不清楚是由誰實施的拆遷,該去起訴誰。是起訴某區政府?還是起訴某街道辦事處呢?按照《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徵收工作,其中的具體工作究竟是由自己實施,還是交由下級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實施,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

3、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屬於依法享有行政職權、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主體,具有以行政訴訟被告身份參與訴訟的能力。如果市、縣人民政府已將案涉土地徵收項目的強拆工作交由下級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實施,應當推定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為被訴強拆行為的實施主體。

4、被訴行政行為是實施強制拆除房屋的事實行為。楹庭拆遷團認為,在沒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自認該行政行為的情況下,只要被訴行政機關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作出該行為具有較大可能性,在立案環節即可先予認可被告適格,立案後由審判部門審查。如果被訴強拆行為發生之前,拆遷方已就相關土地徵收項目的啟動和實施做了前期工作,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拆遷方的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徵收工作負有職責,其作出被訴強拆行為的可能性較大。

5、按照《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某區政府對涉案土地徵收工作負有全面責任,其中的具體工作究竟是由自己實施,還是交由下級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實施,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楹庭拆遷團認為,本案中,該區政府提交的某街道指揮部出具的情況說明等文件,可以證實區、街道兩級指揮部的設立情況以及兩級指揮部的職責分工情況。按照該文件確定的工作分工,拆遷安置協議的簽訂、地上物的清除、安置等工作均由華山街道指揮部負責具體實施。由此可知,該區政府在其權限範圍內,已將案涉土地徵收項目的強拆工作交由某街道辦負責實施。而某街道辦作為該區政府的派出機關,屬於依法享有行政職權、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主體,具有以行政訴訟被告身份參與訴訟的能力。

6、由於被拆遷人提供的指揮部發布的公開信等證據,僅能證實由該區政府成立的某指揮部對被拆遷片區群眾實施了徵收拆遷政策的宣傳告知行為,不能證明其實施了被訴強制拆除行為,因此,推定某街道辦為被訴強拆行為的實施主體,進而認定被告適格,於法有據。

楹庭提示您:

如果您遭遇了非法強拆,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別通過信訪、舉報等方式錯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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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原創作者:楹庭拆遷律師團 朝歌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zdP-MGwB8g2yegNDzxS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