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章逐條學條例丨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八十一)

2024-07-02   草原古都生活寶典

學習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八十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二編 分則

第十章 對違反工作紀律

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四十二條 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解 讀

本條是關於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執紀執法活動,以及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管理活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務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黨的十八大以來,執紀和巡視工作中發現一些黨員領導幹部出於個人利益,打招呼、批條子、遞材料,以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預個案,甚至讓執紀執法和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的事。本條就是堅持問題導向,對違反黨中央要求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的行為。「違反有關規定」,包括違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人民法院落實〈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貫徹執行(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等。

根據《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規定,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但該規定同時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的五種表現:(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4)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彙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5)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黨員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該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與黨員本身有直接關係,他們與涉案人員形成了一個緊密的利益共同體,如果這些親屬和工作人員被查處,勢必拔出蘿蔔帶起泥,最後弄得自身難保,因此,他們竭力干預、插手,甚至干擾、阻礙;二是該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與這些黨員並沒有直接關係,但可能涉及其親友,或者受人請託,這些領導幹部出於私情,置黨紀國法於不顧,進行干預、插手。這些干預、插手行為有的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和執紀執法活動的公正性,人為地增添了執紀執法和司法工作的難度,甚至使一些違紀違法分子逍遙法外,得不到應有的懲罰,破壞了黨紀國法的權威性,損害了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

第二款規定的是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等活動的行為。違反本款規定的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具體表現主要有:一是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行為。這裡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財政資金分配方面的相關制度規定。加強公共財政資金監管,是構建我國公共財政體制的需要,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腐敗的客觀要求。黨員領導幹部不得干預、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要構築有效防範財政資金流失的「防火牆」,保證財政資金規範化運行。二是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項目立項評審的行為。這裡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項目立項評審方面的相關制度規定,例如,2014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其中對進一步加強科研項目管理問題作了全面規範。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項目立項、驗收、成果和資金安排的信息,強化對項目審批權及管理權的社會監督。三是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的行為。這裡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中共中央印發《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軍隊功勳榮譽表彰條例》以及配套授予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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