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喪葬費發現丈夫生前給情人轉帳284次,還買車買房?法院判了!

2024-10-07     秋柳侃娛樂

湖南衡南,一女子丈夫因病去世後,因為家裡沒錢,便四處籌借喪葬費,不料意外得知,丈夫在世前,一直與他人保持不正當關係,錢都花給了第三者。

早些年,李女士和丈夫張某結婚後,育有二女一子,剛開始,二人生活甜蜜,一個主內、一個主外,也算是周圍的模範夫妻,但隨著孩子一天天長大,張某賺的錢也越來越多,便開始按耐不住內心的衝動。

一次機緣巧合的機會,張某認識了女子王某,二人從最開始單純的業務往來,逐漸發展成為不正當關係,期間,為了抱得美人歸,張某經常是一擲千金,只為博美人一笑。

後來,張某因為身患疾病不幸去世,李女士發現張某帳戶內沒有任何存款,不得已向親戚朋友借了20多萬元,為張某辦了喪禮。

後經過李女士查明,張某在短短的5年內,共計給王某轉帳284次,轉帳金額高達40多萬元,甚至還額外取現12.7萬元,為王某付了一套房的首付款,額外支付6萬多元,為王某買了一輛小轎車。

得知真相的李女士憤怒無比,便找到了王某,要求對方退還全部的贈與,在遭到王某的拒絕後,李女士一紙訴狀將王某告上了法院。

事後,網友對此議論紛紛,多數網友認為,雖然張某的行為不值得提倡,但逝者已矣,李女士只得向王某主張權利,縱使40多萬元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張某也享有對一半財產的處分權,所以李女士最多只能要回一半財產。

無疑,民間多數觀點都是這樣,但事實上,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種觀點是有失偏頗的。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第1063條規定,除了一方的婚前財產外,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投資收益;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1065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和張某並未約定共同財產的形式,所以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擁有形式應當是共同共有,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夫妻享有平等的處分權,除非雙方之間約定按比例劃分。

現在的情況是,李女士和張某並未對共有的財產約定劃分的方式,所以不能像很多網友認為的等額劃分,而是要根據雙方是否存在過錯、誰撫養孩子等情況綜合劃分。

張某在未獲得李女士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屬於無權處分,根據民法典規定,無權處分的財產效力待定,在李女士未追認的情況下,就屬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此外,民法典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本案中,張某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保持不正當關係,本身是一種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故贈與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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