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女性凍卵,應當適時放開

2020-06-11   壹生

原標題:單身女性凍卵,應當適時放開

單身女性凍卵,應當適時放開

單身女性生育權是最近幾年兩會的熱點問題。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重慶靜昇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彭靜今年提交了《保障女性平等生育權》的提案,建議賦予單身女性實施輔助生育技術權利。2017年的全國兩會期間,有多名人大代表提交了「呼籲放開對單身女性生育權限制」的建議。與單身女性生育權更直接、更現實的問題是單身女性凍卵問題。2019年年末,全國首例「單身女性爭取凍卵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關於冷凍卵子、精子、受精胚胎的法律訴訟,近五年陸續出現。這是需要關注的一個現實問題。

雖然凍卵的目的是生育,但凍卵與生育是兩回事,不能劃等號。從凍卵到生育有一個過程。單身女性凍卵不等於單身女性生育,有的女性是目前沒有準備結婚、生育,有的女性是沒有找到合適的對象,還有的女性凍卵是現在不想生育,但是萬一將來想生育了,後悔了怎麼辦,所以也有人將女性凍卵戲稱為「後悔藥」。更有一些身患疾病需要化療放療的女性,在治療前需要現行冷凍卵子。當然,也不排除有的女性凍卵有其他目的,比如出售、捐贈卵子。

單身女性凍卵,這是女性的權利,並且在國家相關法律和規範性文件中均無禁止性規定。現在能夠查到的禁止性規定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中是出於計劃生育的考慮,禁止對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該倫理原則僅僅是一部規範文件,不屬於法律範疇,無論對醫療機構及公民,都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而且這裡的禁止,也是指向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而非凍卵。因此,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允許單身女性凍卵,相關機構應當為單身女性提供凍卵服務。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即便從《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角度來考察,也應當回歸到其立法目的上: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也就是說,人口宏觀控制的目標,實施計劃生育手段。而現如今我國的人口結構已經發生了變化,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特殊情況可以生育三個子女。2015年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修改,正是為了緩解我國人口老齡化危急,促進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因此可以理解為計劃生育管控手段已經放鬆。因此,作為單身女性凍卵後,即便走向生育,後續也存在合法化的可能(雖然作者並不認可)。因此,在當下仍然禁止單身女性凍卵,並非生育管控之上策。

雖然,希望凍卵的單身女性可能比較多,但真正去凍卵的應該是少數,這裡首先涉及經濟實力問題,然後是倫理觀念和社會風險意識。在美國凍卵的女性,2009年為475人,2015年為6207人。而有多少凍卵女性最終選擇生育呢?英國2019年統計了過去10年的情況,僅有1/5的女性用凍卵生育,而成功者又只占1/5。

單身女性生育問題則更為複雜,因為後續還有單身男性生育、同性家庭生育問題,還會牽涉單身媽媽的經濟能力,孩子是生長、發育、教育等問題。這裡涉及各種權利的交匯,在各種權利交匯、衝突的情況下,應當釐清最基本、最要的權利,實際上首先是孩子的權利。但這是另一個問題,不能與單身女性凍卵相提並論。對單身女性凍卵的開放,主要強化完善法律、加強政策管控、注意風險告知及完善相關法律手續,並且對後續的單身女性生育在法律上有一個相對合理安排,單身女性凍卵不會引出法律問題,也不存在倫理風險。

相關法律

關於單身女性凍卵問題,目前有關單位予以拒絕,其依據是《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14號,2001年),但是這裡除了禁止買賣卵子、代孕之外,沒有涉及單親生殖問題。2003年原衛生部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倫理原則」中「社會公益原則」規定:醫務人員必須嚴格貫徹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不得對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修正)第1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作者:中國政法大學醫藥法律與倫理研究中心主任 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