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命」、「令」甲骨文字形含義的解釋

2019-11-26     蔡氏意學

甲骨文「令」的字形結構有兩個,一個是上部的「合」字頭,一個是下部的「卩」。「合」是什麼?就是一對結繩的相合,當然也可以指一對書契的相合。

依據結繩機制,「卩」則是指結繩的右繩,是結繩關係中,債權人所持,相合則是在在履行契約時,左繩與右繩的比對,以驗證右繩的真偽。「令」的字形含義就是,債權人持著右繩,來於債務人所持有的左繩相合,就是要求、「命令」債務人履行契約、還帳。

因此,在甲骨文「令」中,起命令作用的是「卩」,就是結繩之右繩,也是借據。也就是說,在中國古人的心目中,在甲骨文金文時代以及更早,命令都是契約、約定。發號命令者與接受命令者是契約關係,而命令不過此前所達成的共識性契約條款。無論發號命令,還是服從命令都不過是在履行契約。

所以 ,「令」這個字,其主要義項還有善、美好。如《論語·學而》「巧言令色鮮矣仁」;《詩經·大雅·烝民》:「令儀令色,小心翼翼」;《詩經·凱風》:「母氏聖善,我無令人。」

「令」的善良美好,源自佑助別人的行為。結繩的右方是財產借出方,對借入財產的左方,這是就是幫助。從甲骨文字形看,這種借貸行為是有利息的,但是,那時尚無刻意追求利息的行為。借貸,以及利息都是雙方的約定,因此整個合作顯得就是右方對左方的幫助、佑助,是「令」的,是善良而美好的。

說右方借出資產的行為,其屬性更多地是佑助,而非謀利,最直接的證據就是「右」這個字上。以後我們將對「左」、「右」二字專門寫一篇義理分析文章。這裡稍微提一下。

甲骨文的「左」、「右」,是處於契約機制之下的,並非單純表示「客觀」的方位。甲骨文「右」是佑和祐的母字,或者說佑助、保祐都是「右」的原始義項。甲骨文「左」是輔佐、佐證之佐的母字,或者輔佐、佐證是左的原始義項。

左右的甲骨字形是左手和右手,之所以,「左」、「右」二字有佐、佑的義項,就是因為左右本來就是契約的左右方。右方是借出者,為左方提供佑助。在契約機制中,當契約到期之後,右方持右繩或右契去找左方要錢時,左方要用自己的左繩或左契對其進行驗證,辨別真偽。也就是說,驗證、證明的工作是由左方來做的,因此叫「佐證」。能夠這種驗證工作提供幫助叫「輔佐」。

契約的右方,是借出方,是提供佑助的一方,同時也是債權人,擁有向左方索取、責求的權力,而這種權力的憑證、憑據就是右繩或右契,手持右繩或右契就是「令」,可以向左方發出命令。

同時,合同的期限,以及到期還款的決定,則又是當初左右雙方的共識,是合同條款,也是左方的信用承諾。因此,右方的責求和命令權力,是完全基於契約的,完全基於左方的意志的,沒有任何的暴力和強權。

「令」也被直接被使用到政府的行政事務之中,就是政令、法令,甚至令也被直接用作官命,最著名者如「七聘縣令」,這是小官,但是春秋時期楚國的「令尹」則是大官,相當於後來的宰相。

春秋之前,「令」也是政府行政領域直接使用,意味著什麼?意味著三代時期,中國的政治模式是「契約政治」,政府所發出的政令都是契約、約定,其合法基礎不是以暴力和專制為基礎的強權,而是以心性和道義為基礎的互動和協作。

說三代政治是契約政治,出了「令」字外,還有其他更多的證據,以後我們會就此進行專文論述。此前的文章中也有涉及,請翻看。這裡指出兩點。一是,當時政令發布形同直接採用了契約機制,與結繩和書契機制基本相同,就是「玉瑞系統」。二是,政府官員實際上都是作為契約中介的「大人」的職業化,政府就是由作為契約中介的「大人」的所組成的職業團體。

玉在三代時期的中國非常崇高神聖,甚至神秘。說其神秘,因為玉與宗教祭祀有關,是很重要的一宗祭品。但是,如果弄懂三代玉器、玉瑞的實質,就一點也不神秘了。

三代玉器的實質,是玉質書契,是玉質的契約。以前的契約是結繩和書契,所使用的材質是廉價的繩子和木片。玉器以玉石為材質的書契,其本質是書契、契約,只是材質比較昂貴了些而已。

考古學已經證實,玉石崇拜現象並非出現在中原地區,而是出現在遙遠的內蒙古,即現在的赤峰一帶的興隆窪文化、紅山文化,8000多年前就有了。

但是,玉石傳入中原地區,以及被使用,是相對很晚,應該是在三代之前的五帝時期,即考古學上的龍山時期。這個時期恰恰是政府在中國出現的萌芽期,三代之前中國完全沒有政府,是一個「結繩而治」的時代。結繩而治就是契約而治,社會秩序是靠契約來自維持和保障的,是一種契約秩序。

儘管在龍山時期,中原地區象其他一些地區一樣,興趣了「玉石文化」,如浙江的良渚文化和湖北的石家河文化,但是,中原的玉石文化卻與其他的玉石文化有著本質不同。其他的玉石文化都是宗教的、神學的,玉石都是先給神的祭品,但是,中原的確的玉石文化則是契約的,玉石不過是一種新形態的契約材質,玉器不過是一種新材質的契約。

在三代時期,玉器也被用作獻給神的祭品,但是這個祭品與在行政系統中所使用玉器一樣,也是契約。因此,不僅三代時期的政治是契約化的,那時的宗教祭祀也同樣是契約化的,認為最有價值的祭品就是契約,這樣人神關係也就成為契約關係。

三代時期是不使用文字的。儘管商周時期開始有了甲骨文和金文,但是並不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想想看,在沒有文字的情況下怎麼發出政令。

三代時期的發布系統,直接採用此前早已在中國存在的契約機制,即結繩-書契機制,只不過,以昂貴且帶有神秘性的玉石取代了之前木片,做成了玉質書契,也叫玉瑞、玉器、禮器,最典型的就玉圭和玉璋。

《周易·益卦》中有一句爻辭:「告公用圭」,就是對三代時期政令發布模式的描述。當時的政令內容是以口耳相傳的語言的形態存在,因此政策、政令的發布只能口耳相傳,只能「告」。但是,空口無憑,政令的傳播是需要經過多層的中間人的,在語言之外,就需要一個憑據、憑信,玉器就充當這個功能。

甲骨文中沒有單獨的「命」字,當時,命的義項包含在「令」 之中。也就是說,「令」是「命」的母字,西周時「命」開始從「令」中孳乳而出。「命」中的口,就只指代命令的內容,是以口耳相傳的語言的形態存在。

同時,「命」還分有一個很重要的義項,就是「天命」、「命運」。直至春秋時期,人們依然很重視「天命」,孔子說:「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不知禮,無以立也;不知言,無以知人也。(《論語·堯曰》)」。

孔子把「命」的重要性甚至排在了禮之前。這個「命」就是其實就是「令」,就是由「天」所發出的命令,也是天、人之間的契約、約定。作為契約的一方,人並非「命」的被動接受者,而是主動參與者,形成者,和事實者。天也不具備凌駕於人之上的超然權威。「我命由我不由天」是甲骨文「令」中本有之義。

但是,既然「命」是自己所參與的契約、約定,既然是自己的承諾,那麼就需要很好的參與契約的制定,以及在接受這個約定後,要去盡力履行。如何參與「命」這個契約的制定,如何履行好作為自己信用承諾的「命」,這需要「知命」,也是孔子「不知命,無以為君子」的要義所在。

「我命由我不由天」,絕非是肆意胡來,需要去「知命」,唯有知命,才能更好地駕馭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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