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精英律師」劇情中的套路貸,我們該如何判斷和防範

2020-01-06   南通法律通

近日,一則「借3萬要還800萬」的新聞成為大家議論的熱點。民間高額借貸陷阱層出不窮,不少人在不經意之間就掉進陷阱,最終導致家破人亡、一窮二白。大家可以怎麼判斷出「套路貸」,進而防範呢?

  「套路貸」其本質是違法犯罪。怎麼判斷和防範「套路貸」?

  (一)「套路貸」的判斷

  大家要判斷該民間借貸是不是「套路貸」,需要把握「套路貸」的本質和特徵。

  1、套路貸的本質

  「套路貸」在本質說就是違法犯罪。通常實施「套路貸」的犯罪分子,利用借款人著急用錢而又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心理,假借所謂貸款業務,實則設置「低門檻違約條件」「高金額違約責任」的陷阱合同,再製造各種理由認定被害人違約,並以處理車輛相要挾,敲詐被害人財物。

  2、套路貸的特徵

  (1)貸款條件特別好。

  如果貸款公司給出的條件特別吸引人,比如利息特別低,「低利息、無抵押、不扣車」,這個時候就要多加留意,天上是不會白掉餡餅。

  (2)簽的是「陰陽合同」。

  給你的合同金額,和實際到手金額不符。

  (3)單方面認定違約。

  如果被對方單方面無理認定違約且不容置辯,基本是遇到「套路貸」了。

  (二)套路貸的防範方法

  1、到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貸款

  即使是大家真的急需要用錢,最好還是到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進行貸款。這樣既可以借到錢,而且即使是違約、遲還款,產生的違約成本也相對較低。不要輕信無金融從業資質的個人、公司發布的廣告信息。

  2、為他人擔保貸款要小心

  當親朋好友讓你作為其借貸擔保人時或者直接讓你以自己的名義向民間借貸機構借款時,此時你就需要更謹慎,不能只顧及情義而讓自己掉進陷阱。

  3、保留相應的證據,及時報警求助

  如果大家真的遭遇了「套路貸」,記得要妥善保存當時所簽的借款合同,借款憑證、到帳、還錢的銀行流水記錄、溝通記錄等,作為證據使用。還要及時報警求助。

情景一:與網貸平台約定的利率較高

  不是約定了多少利率,就一定要支付多少利息,需要根據利率的多少來確定。根據相關法規,約定的利率一旦超過了年利率24%,對於超過的部分可以不用返還利息,但是,如果你已返還了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即使要求出借人退回,也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不過,如果利率超過了年利率36%,不僅可以主張超過的部分不返還利息,已經支付利息的,還可以要求出借人退回。

  參考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更多的情況是,網貸平台對外宣傳的利率很低,看上去並沒有違反相關的規定,此時也不能掉以輕心,因為如果從網貸平台給出的還款計劃來反推的話,就會發現實際上它們收取的是相當高的利息,因為網貸平台的借款通常是分期償付,按照正確的計算利息的方法,有等額本息和等額本金兩種方式,這兩種計算方式都會依據已返還本金和利息的變動情況來計算應當歸還的本金和利息,而有的網貸平台在計算時是按照固定的本金計息,並沒有將已返還的款項計算在內,比如說,每一期還款後,計算下一期的利息時仍以還款前的本金計息,可想而知,這樣計算出來的利息肯定是要遠遠高於正確的計息方法計算出來的利息的。發現這樣的情況時,可以主張按照正確的計息方法歸還本息。

  情景二:網貸平台在放貸的時候,會扣除一部分的中介費或諮詢費等費用,借款人最後拿到的是扣除後的金額

  最後用以計算利息的本金是應當以最終拿到的金額,而不是以最初扣款前的金額為本金。

  參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9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根據上述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以及案例,如果出借人放貸時以各種名目扣除費用,但最後仍以扣除前的金額計算利息,這樣的計算方法是違反相關規定的。最後的本金應當以借款人實際收到的金額確定。所以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多留意一下最後用以計算利息的本金是多少,如果仍是按照扣款前的金額計算,那麼可以主張不支付多餘的利息。

  對於在借款時或借款短期內,借款人將利息返還給出借人,一般會被認定為「變相扣除利息」的行為,也可以主張本金減少。這種行為雖然不是典型的出借款項時直接扣除利息後交付本金的行為,但是「當事人借款目的是為了取得利益,包括借款的期限利益,如果次日即償還借款,無疑是剝脫了借款人對於部分借款本金的期限利益」,「對於此種行為,結合法律規定,利息性質分析,應當予以否定性評價」。

  情景三:借款逾期未還,網貸平台以逾期罰息計息,並計收違約金或管理費、服務費等費用

  首先,以逾期罰息計息是合法的,同時計收違約金或管理費等費用也是合法的。但在這裡要注意以下幾點:1.在對逾期罰息的本金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當以本金計算罰息;2.逾期罰息的利率以利率上浮30%-50%為限;3.逾期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加起來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可以不予返還。

  參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9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日施行)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 2004年1月1日施行)

  三、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