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起訴指控,從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劉某某先後倒賣火車票3749張,票面數額123萬餘元,獲利31萬餘元。2019年9月13日,南昌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劉某某犯倒賣車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24萬元,沒收犯罪所得31萬元和作案工具。收費搶火車票被判刑,倒賣車票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江西男子收費代搶車票獲刑一年六個月
據江西贛州鐵路公安處通報,2019年2月,贛鐵警方發現江西井岡山29歲男子劉某某通過惡意搶票軟體搶購車票,然後向他人出售。2月11日晚,劉某某被抓獲,當場在電腦上查繳火車票網上訂單100餘張,以及用於倒票的電腦2台,手機2部。2月12日,劉某某被刑拘,3月19日被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批捕。9月10日,南昌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案件。
據了解,劉某某「代搶」火車票的流程包括,購買搶票軟體,然後在微信上發布代購車票廣告,當有旅客前來委託「代搶」後,雙方約定如成功購票收取50-200元左右的佣金,如未購到票不收費。隨後旅客將身份證號碼、12306帳號密碼發送給劉某某,購票成功後旅客自行登錄12306網站付費,不會支付的旅客委託劉某某代付,最後旅客向劉某某支付約定的佣金。
據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起訴指控,從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劉某某先後倒賣火車票3749張,票面數額123萬餘元,獲利31萬餘元。
2019年9月13日,南昌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劉某某犯倒賣車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24萬元,沒收犯罪所得31萬元和作案工具,手機和電腦。
二、其他類似案例
查詢裁判文書發現,可以發現像劉某某一樣因「代搶」車票被判刑的案例並非個案。
男子龍某從網上購買搶票軟體和眾多12306帳號從事火車票倒賣,然後將搶購的火車票加價20元至150元不等的價格倒賣給購買火車票的乘車人。2018年春運期間,龍某使用搶票軟體共倒賣火車票34張,非法獲利3741元。
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倒賣車票罪,判處龍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法院認為,龍某倒賣火車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倒賣車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龍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由於龍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退繳違法所得3700餘元,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同樣是四川達州,男子胡某某購買了刷票軟體、虛擬伺服器以及50個「12306」帳號,用於在網上自動對火車票進行刷票搶票,然後囤票進行倒賣。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間,被告人胡某某通過刷票軟體在網際網路上搶票,後採取搶票、退票的方式,為購票人購買車票,並以每張車票加收10元-150元不等的價格倒賣給購票人。至案發,胡某某倒賣車票400餘張,票麵價值人民幣130餘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5000餘元。
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胡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倒賣車票,嚴重擾亂了交通營運秩序,損害了廣大乘客的合法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倒賣車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
三、收費搶火車票被判刑,倒賣車票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車票、船票的管理活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後加價賣出或者為了賣出而購買車票、船票。本罪的本質在於其目的是否通過加價賣出而獲得,至於其目的是否實現則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所謂車票,是指旅客憑其乘坐各種陸上從事旅客運輸的公共運輸工具的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共汽車票、長途汽車票等。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亦屬本條所稱車票性質。所謂船票,則是指憑其乘坐水上從事旅客交通運輸的公共運輸工具的有價票證。
本罪屬情節犯,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其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倒賣的;因倒賣獲利較大的;倒賣數額巨大的;內外勾結套購車票、船票倒賣的;造成惡劣影響的;抗拒依法進行的查問的;等等。根據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屬情節嚴重。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依本節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兩利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觀方面的兩大構成要件,缺一不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