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環境監管的溫度和尺度

2020-07-07     支點財經

原標題:疫情下,環境監管的溫度和尺度

為對沖疫情影響、推動企業復工復產,各部委陸續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概括地說,就是「減、免、緩」——能減則減、能免則免、能緩則緩。

這些政策不僅涉及稅務、人社、海關、電力等傳統「減負降本」領域,更延展到了生態環境監管領域。

6月23日,生態環境部通報,截至5月底,各地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依法減免行政處罰376次。

在加強生態環境監管的大語境下,「依法減免」的信息格外引人關注。

據了解,對企業復工復產期間的污染隱患、輕微違法行為,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往往以幫扶指導為主,能限期完成整改的,一般不作為違法問題處罰。

減免,不僅體現在最終的處罰環節中,還體現在監管過程中。

譬如,上述通報對湖北出台的《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予以點贊。該《辦法》對被篩選編入「正面清單」的企業和項目給予正面激勵措施,包括優先保障生產運營、減少或免除現場檢查等。

此外,6月26日, 為統籌推進經濟社會恢復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湖北決定對省內部分城市延期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以上兼具溫度與彈性的做法引發熱議,有人點贊,還有人擔憂:這樣做,是否與當前生態環境監管的形勢相悖?是否會縱容環境違法行為?

當然不是。

以減免行政處罰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需「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從上述角度出發,對符合法定情形的違法者減免處罰,對違法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企業從重處罰,都是依法治國的表現。

再以「正面清單」為例,入圍企業並非處於「無監管狀態」,相關部門會採取包括無人機巡查、視頻監控在內的多種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儘量少打攪企業。

當然,大眾的擔憂情緒,也體現了人們對生態環境持續改善的期待,值得重視。為此,還需明晰以下幾點。

第一,「依法」永遠是「減免」的先決條件。

據了解,多省市均明確了減輕或免除處罰的具體情況,讓執法部門能更準確地行使裁量權,避免隨意執法的問題。

簡單地說,對守法企業要「無事不擾」,對非主觀原因造成的小微環保問題或偶發事件的企業可採取「柔性措施」,對屢教不改、主觀惡意排污、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違法企業,依然要嚴懲重罰。

第二,減免處罰之後,必要的震懾、教育也不可少。

即便減免了處罰,但監管部門仍需要讓相關企業、個人受到震懾和警醒,促進違法者認識錯誤、改正錯誤。

第三,及時傳達政策動態。

政策發生變化,信息掌握不及時,也是企業出現環保問題的因素之一。因此,各級部門需要掌握動態、吃透政策,並及時傳達到位,為企業提供便利。

第四,部分舉措可成為長期機制。

儘管一些措施是在受疫情衝擊情況下推出的,但只要合乎法律規定、能夠提升監管效率,都可考慮長期執行。

譬如,「正面清單」模式,可以將有限的現場執法資源集中於主觀惡意排污、違法犯罪的企業或項目,提升環境監管效能。

當然,各項政策也要根據經濟發展和形勢變化,及時進行調整和完善。譬如「正面清單」不應一成不變,需要根據相關制度進行動態調整。

當然,行政處罰的目的不在「罰」,而在於督促相關企業或個人遵紀守法。從這個角度來看,不管對生態環境部門還是其他部門而言,都需要不斷優化執法方式、提升執法效能,讓社會治理更加精細化。

記者丨蔣李

編輯丨何輝 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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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_GkYKHMBiuFnsJQVWU0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