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寫過很多篇關於「員工自願簽訂放棄社保協議,事後再以公司未繳社保為由主張經濟補償」的文章,很多朋友看完文章後紛紛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如今怎麼還會有人主動放棄社保,不都是公司逼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的嗎?」
實踐中,確實存在很多公司,既不想幫員工繳納社保又希望能規避法律風險,所以會在員工入職的時候,與其簽訂相關放棄社保的協議。
那麼放棄社保聲明有效嗎?
首先要強調,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聲明是無效的,要知道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入職人員辦理社會保險是公司的法定義務,所以不管是公司還是員工自願放棄都沒有用。
即便是員工個人原因,自願放棄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甚至還簽訂了所謂的放棄參加社會保險協議都沒有用,因為這個協議本身就已經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屬於協議。
竟然作為無效協議,那麼自然對員工和公司雙方都沒有了法律約束力,所以公司依然還是得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因為員工簽訂了放棄社會保險的協議,公司就以為自己不用繳納社保的話,那就大錯特錯了。
員工簽訂放棄社保聲明的風險?
雖然員工簽訂放棄社保聲明無效,但實踐中凡是員工簽訂放棄社保聲明,事後以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主張經濟補償的,都不會得到支持,簡單的來說就是,既然簽訂了放棄社保的聲明,那麼你只能要求公司補繳社保,經濟補償是很難拿到了。
舉個例子,老王進入某工廠的時候,與工廠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工作期間,老王找到領導表示,自己不想要繳納社保,希望公司能夠將每個月應支付的社保金額併入他的工資,雙方簽訂了《自願放棄社保承諾》。
兩年後,老王向公司郵寄了一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表示因為公司沒有依法為期購買社會保險,所以他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最後老王向當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不支持經濟補償
仲裁委審理後沒有支持老王的訴求,老王不服裁決結果,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老王認為自己雖然簽了《放棄社保承諾》,但公司沒有繳納社保的行為已經屬於違法,而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理應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屬於法定義務,但本案中老王自願放棄公司為其繳納社保,還要求公司將本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計入了工資裡面,如今老王又以公司沒有繳納社保為由主張經濟補償,於法無據,不被支持。
最後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公司為老王補繳其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而老王則應返還公司社會保險費的補貼,具體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公司應負擔數額為準。
總結
根據《勞動法》第72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對於公司而言,繳納社保屬於法定義務,無法規避。
對於公司而言,即便員工簽訂了自願放棄社保的協議,也會需要承擔很多風險,比如員工在沒有繳納社保期間發生了工傷事故,這種情況下公司是沒有辦逃避責任的,當員工被認定為是工傷的時候,原本應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都得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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