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日7時許,山西高速交警二支隊五大隊民警在轄區收費站開展集中行動期間,查處了一起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嚴重違法行為。
這名陳姓駕駛人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中,達到了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標準,按照執法程序,民警帶陳某做血液酒精含量檢測,其結果顯示為53mg/100ml。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民警查詢到:陳某於2013年因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法院判處危險駕駛罪,陳某的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吊銷。五年之後,陳某重新報名通過考試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實習期至2020年1月22日。
「剛到手的駕駛證,實習期還沒過!沒想到這麼早會碰上交警檢查……」陳某一聲嘆息,感慨著駕駛證的再次遠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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