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21年3月3日,文明鎮政府作出文明鎮《限期拆除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小高未取得規劃許可在文明鎮文明村村東南側建設的建築物1864.42平方米屬於違法建設。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責令小高於2021年3月8日16時前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設。
小高不服該被訴限期拆除決定書,向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區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認定被訴限期拆除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維持了被訴限期拆除決定書。
原告小高訴稱,涉案建築並非原告私搭亂建,而是起因於當地村委會的招商引資活動。簽署租賃協議後,原告斥巨資建造近2000平方米的建築,自建成至被拆時已逾二十年,作為當地基層組織的文明鎮政府應當知曉但從未提出異議。文明鎮政府突然強拆原告房屋屬於行政亂作為。另外,文明鎮政府現已拆除了涉案建築,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故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限期拆除決定書,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行政複議決定書。
原告向本院提交租賃合同及收據,證明其訴訟主張。
被告文明鎮政府辯稱,被告啟動對涉案建築的違建查處工作,並依法陸續開展了相關調查工作,包括現場檢查、現場勘驗、詢問當事人、核實規劃審批情況、搜集其他證據材料等。被告依法作出被訴限期拆除決定書並予以公告且複議機關對被訴限期拆除決定書予以維持。綜上,被告已經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且履責過程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區政府辯稱,被告收到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後,依法審理並作出被訴行政複議決定書。該被訴行政複議決定書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文明鎮政府向法院提交並出示以下證據證明被訴限期拆除決定書合法:1、立案審批表;2、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3、現場勘驗筆錄;4、房屋土地測繪技術報告書;5、談話通知書送達回證;6、詢問筆錄、視頻;7、租賃合同;8、文明鎮關於XX村疑似違法建設認定及分區規劃查詢的函及附件;9、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分局關於文明鎮xx村存在疑似違法建設的復函;10、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回證;11、被訴限期拆除決定書、送達回證;12、文明鎮違限期拆除公告通知書、送達回證;13、照片;14、見證人身份證明書、見證人身份證複印件、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15、被訴行政複議決定書。
被告區政府向本法院提交並出示了以下證據證明被訴行政複議決定書合法:1、原告提交的行政複議申請的相關材料,包括行政複議申請書、被訴限期拆除決定書、小高身份證複印件、郵寄單據;2、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及送達回證;3、行政複議答覆書;4、文明鎮政府在行政複議過程中提交的證據材料清單及法律依據;5、被訴行政複議決定書、送達回證、郵寄單據及郵件詳情。
上述證據經過質證,法院認為,被告文明鎮政府的全部證據及被告區政府的全部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與本案的關聯性,證明目的成立,本院予以採信。原告的證據證明目的不成立,法院不予採用。
法院認為,本案中,規劃部門確認涉案建設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文明鎮政府對涉案建設工程進行了調查、取證,認定該建設工程屬於違法建設,並據此作出被訴限期拆除決定書。該被訴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區政府作出被訴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被訴限期拆除決定書亦無不當。綜上,小高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小高的訴訟請求。
以上案例提醒我們,如果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不要盲目起訴,需要您將證據準備充分以及了解相應法律規定之後,更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張菁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