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誤拆,就是徵收方想造成房子沒有的事實。一方面,房子沒了,可以讓房主就補償而妥協,另一方面,徵收方可以進行開工建設。違法徵收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案情介紹:
近日,南京的潘女士一棟房子需要拆遷,正與當地房屋徵收部門協商。7月23日在潘女士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自家房屋就被強制拆除。經多方詢問,施工單位回應:房子打了拆字,如果沒有簽協議,可能就是打拆字的時候「誤拆」了。潘女士稱,施工單位曾拆過房屋門窗,當時也說是「誤拆」。
潘女士想不明白,有房產證,現在還在和當地房屋徵收部門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又不是自己不同意拆遷,怎麼就突然被「誤拆」?
說是「誤拆」,你信嗎?
先上車再補票,先拆了再說,是各地徵收方的常見手段。一邊故意拆了,事後拿各種理由推脫責任,耍盡心機和伎倆。
一句「工作存在失誤,是誤拆」就打發了當事人,難道「誤拆」就不是強拆了?就不違法了嗎?
都是套路,誤拆=強制拆遷!
當被拆遷人與徵收方就補償問題達不到一致時,趁著房主不在,進行拆除,最後再披上「誤拆」的外衣。
因為是「誤拆」,徵收方大搖大擺開進挖掘機,再不小心「碰倒」;因為是「誤拆」,徵收方可以甩鍋給施工方,從而規避責任;因為是「誤拆」,房主來不及拍攝證據,徵收方可以避免處罰。實際上,拆遷都有嚴格的拆遷線路,誤拆是不可能發生的,「誤拆」就是「強拆」!
誤拆,就是徵收方想造成房子沒有的事實。一方面,房子沒了,可以讓房主就補償而妥協,另一方面,徵收方可以進行開工建設。
違法徵收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有些地方覺得合法拆遷的過程太長;有些地方的拆遷沒有獲得審批,本身就是違法的;有些地方有有關勢力撐腰。各種利益訴求,讓徵收方鋌而走險,不尊重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件發生後,又以「誤拆」名義遮蓋,逃避法律責任。
實際上,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
「行政強拆被取消」。強制拆遷與否擬全部由法院作出裁決,行政部門不再具有強拆決定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起訴,爭取合理補償是關鍵。
房子已經不在了,再怎麼找對方麻煩也無濟於事,徵收方料定你畏懼的心態,不敢找他們麻煩。這個時候被拆遷人就要硬氣起來,打對方一個措手不及,依法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公民有權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