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2012年天津一起女老闆潛規則男員工引發的血案

2022-05-24     歷史戰爭

原標題:經典案例:2012年天津一起女老闆潛規則男員工引發的血案

「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這世間事向來難兩全,有時候,有些東西註定是沒法同時擁有的。可惜的是,總有人想魚與熊掌兼得,比如說有些人為了金錢甘願被包養。卻在得到金錢後不甘寂寞,違反協議去追求愛情,結果引發情感糾紛。甚至最終釀成不可挽回的悲劇,2012年,天津發生的一起血案便是例子。

2012年5月13日的中午,天津某快捷酒店內突然傳來一聲尖叫:「死人了!死人了!」發出尖叫聲的是該酒店的一名服務生與一名保潔,她們之所以如此驚恐,是因為發現了一起令人駭然的命案。一般來說,酒店的退房、續住時間都在十二點,這天中午眼看著快到十二點了。208號房間的客戶還沒有任何動靜,既沒有辦理退房手續,也沒有說要續住。

服務生便給房間打了個電話,想要詢問客人是退房還是續住,電話無人接聽。服務生只好上樓查看,敲了幾聲都沒有人應,不知開房的客人是走了還是怎麼了。她便讓保潔打開房間看看,如果客人不在了, 便進去打掃房間。結果一開門,就看見了極其可怕的一幕,一男一女渾身赤裸的倒在血泊中。兩人被嚇得不輕,也不敢上前查看,急忙撥打了報警電話。

聽見發生了重大刑事案件,接案後,警方立即趕往現場查看。屋內的一男一女早已沒了生命跡象,是割喉而死,顯然兇手的目的就是想要他們死。那麼兇手究竟是誰?與兩名死者又有何仇怨,竟要下如此狠手?死的兩個人分別是25歲的劉磊(化名)、23歲的李穎(化名),從案發地點以及兩人死時的狀態來看,可能是一對情侶。

然而對兩人的社會關係經過調查後,才發現事情沒有這麼簡單,劉磊與李穎確實是一對情侶。但同時,他還跟自己的老闆楊唱維持著男女關係,這是一段三人畸戀。楊唱的嫌疑非常大,巧的是她在案發後買了去外地的機票,有畏罪潛逃的嫌疑。警方當即前往機場將其抓捕,歸案後楊唱沒有否認,很快承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劉磊剛畢業不久後便進入了當地一家頗有名的公司,也就是楊唱的公司,起初只是個小員工。不過劉磊很快就發達了,從一個小職員,一躍成為管理層。他之所以如此迅速的晉升,當然不是靠自己的努力,靠他的資歷與能力離這個位置還遠著呢。他能成為管理層,那完全是沾了楊唱的光,劉磊身材高大、相貌英俊。

又有那種年輕才有的朝氣蓬勃,與丈夫貌合神離的楊唱一見便動了心,當即開出不菲的資金說要包養劉磊。面對大老闆提出的包養要求,劉磊不僅沒感到不好意思,反而十分興奮。要知道楊唱所提出的錢,和她能提供的地位,是劉磊打工十幾年也未必趕得上的。所以他答應了楊唱的包養協議,起初劉磊的滿心滿眼都是楊唱給的錢,對情人這個身份倒也是盡職盡責。

可他到底年輕,跟楊唱沒有什麼共同話題,對她畢恭畢敬的伺候也感到累。主要還是有了錢之後,人就有些飄了,拿錢之餘還想追求正常的愛情。很快他就有了目標,年輕漂亮的李穎,在劉磊大把大把砸錢的情況下。李穎很快跟他走到了一起,李穎並不知道他被包養的事,到死還以為他是個富二代。劉磊呢以為自己瞞得很好,李穎不知道楊唱,楊唱也不知道李穎。

事實上,在他跟李穎在一起後不久,楊唱就發現了這件事。她惱怒不已,自己給了他這麼多錢,他竟然拿來養小情人?由此生出殺心,案發當日,她得知兩人又要去酒店開房。便趁凌晨兩人熟睡之後,找到前台,說出劉磊身份證號以忘帶房卡為由要了備用房卡。隨後潛入房間內作案,她的目標是割喉,等兩人察覺的時候已經晚了。

追求金錢並沒有錯,追求愛情也沒有錯,可劉磊不該在拿著楊唱的錢背叛楊唱去維繫自己的愛情。這不違法,畢竟他跟楊唱以及李穎在法律上都沒有關係,但在道德上說不過去。當然,劉磊的行為不對,不代表楊唱可以肆意剝奪他們兩人的性命。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護,無論什麼時候都無權剝奪他人生命。

在此案中,楊唱有明確殺人目的,對自己的行為會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抱著希望態度。侵犯了劉磊與李穎的生命權,殺人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成立故意殺人既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寫明了這麼一點: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應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有所區別,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對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可問題在於楊唱不僅殺害了劉磊,還殺害了李穎,那事情的性質就完全不一樣了。根據刑法故意殺人罪的相關解釋,如果導致二人以上死亡的嚴重後果,通常不能認定為情節較輕。此案也不屬於激情殺人,激情殺人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楊唱並不符合。

另外她預謀已久,足以見得其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大。故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楊唱雖在被捕後有坦白情節,但不構成自首情節。犯罪情節極其嚴重,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一時之貪,一念之差,搭上三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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