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域外適用,恰逢其時 | 社會科學報

2023-09-29     社會科學報

原標題:加強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域外適用,恰逢其時 | 社會科學報

加強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域外適用,恰逢其時 | 社會科學報

點擊社會科學報關注我們

▋治國理政

海洋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年六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第二次審議稿中,表達了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域外適用的要求。這對於我國開展管轄海域外的環境執法及環境司法具有重要啟示。

原文 :《推動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域外適用》

作者 |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 梅宏

圖片 |網絡

今年六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第二次審議稿,其中第二條第三款為《海洋環境保護法》域外適用的原因行為增加了「生態破壞」,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生態破壞的,也適用本法」。立法修訂草案意在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域外適用,這對於我國開展管轄海域外的環境執法及環境司法具有重要啟示。

海水的流動性、海洋環境的整體關聯性決定了海洋環境保護不限於一國主權管轄的海域;涉外法治工作戰略布局要求國家在遵守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基礎上,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實施與適用,運用立法、執法、司法及外交、軍事等手段規制域外影響本國海洋環境權益的行為。

第一,立法上應明確規定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域外適用的法律後果。當前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已在第一章「總則」中對該法域外適用做出概括性規定,「分則」中應進一步落實域外適用的主體、法律責任等內容。《海洋環境保護法》域外適用不限於二審稿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傾倒廢棄物這一種情形,還應當包括排放有害物質、陸源污染以及尚未造成損害但對我國管轄海域帶來生態風險的域外行為。鑒於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條宣示的海洋環境保護基本原則中列明「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兼容了國際環境法上公認的風險預防原則的法律意涵,有必要依據基本原則將該法的域外適用條款拓展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生態破壞或有可能造成上述後果的,也適用本法」。由此,域外對我國管轄海域造成海洋生態風險及至海洋生態環境損害的不法行為,將因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域外適用而受到規制。

第二,落實海洋環境執法的域外適用。我國正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一方面統籌謀劃「十四五」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頂層設計,加強污染物調查監測與治理,著手開展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線調查,另一方面進行海上執法與國際合作,對我國管轄海域造成不良影響的域外因素依法制約。我國已建立海上執法機制,海警機構依據《海警法》牽頭的海上維權執法體系在我國管轄海域及其上空執法,綜合運用人防、艦防、空防等手段防範生態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海洋石油溢油風險隱患,加強對各類勘探開發活動的監督檢查,並與生態環境部門定期組織會商,及時互通信息線索,依法制裁境內外威脅或危害我國管轄海域生態環境的不法行為。近年來,在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機構改革中日益明確執法機構之間涉海洋環境治理的執法邊界、執法程序,避免因多部門執法權界分不清而影響《海洋環境保護法》《海警法》等法律的域外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九條規定「有關部門和機構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很有必要,但尚需該法分則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和機構在域外適用中的具體職責、可採取的執法措施。針對境外排海的放射性污染物質對我國管轄海域造成的風險及損害,我國生態環境部門履行海洋環境監督管理職能,開展海洋環境監測。海警機構依法進行海上維權執法,並重視與亞太國家的溝通與合作,維護人類共有、共享、共濟的海洋生態利益。海上執法實踐為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域外適用積累的經驗,亦為全球化時代海洋環境治理提供了中國方案。

第三,在海洋環境司法實踐中推動我國法律域外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發布《關於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將「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相關糾紛案件」單列為一類案件,以突出海事法院規範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開發利用秩序和環境保護的職能,使之轉型為全面覆蓋「藍色國土」的法院,增強其維護海洋權益、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司法能力。近年來,我國完善海洋環境司法管轄制度、涉外民事訴訟程序,出台《國家安全法》《反外國制裁法》《對外關係法》《外國國家豁免法》,建立海事司法與海警執法協作機制,正是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提供必要時可用的司法工具。我國立法授權本國法院可以就外國國家的非主權行為及其商業財產引發的訴訟行使管轄權,擴大了人民法院對於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可以合理行使平行訴訟的管轄權,可以進行域外送達、域外調查取證,可以依法適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處理跨境海事糾紛,可以通過加強司法合作推動涉海洋環境案件判決的生效與執行,從而提升涉外司法效能,發揮海洋環境司法維護環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職能作用。

文章為社會科學報「思想工坊」融媒體原創出品,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870期第4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期責編:王立堯

拓展閱讀

關注 | 「沸騰時代」來臨,如何做好海洋碳排放管理?

海洋治理 | 發揮傳統海洋文化的韌性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504d8f0ef7e2b9b15db1d7c89eca883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