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后买了两套房,为什么离婚只分到债务?

2019-07-25     央视社会与法

小王和玲玲婚后购买了两套房,

然而离婚时,

小王却只分到债务,

这是为什么?

2008年,小王和玲玲登记结婚。

2012年,玲玲怀孕了,但最后不幸流产。

不久玲玲发现小王出轨的事实,她坚持要求离婚,但在双方父母的劝说下,玲玲答应给小王一次机会,但条件是家里两套房产要归自己。

房屋情况:

这两套房产是两人结婚后购买的。一套是全款购买的位于上海的经济适用房,房产登记在小王和玲玲名下。另一套是玲玲在珠海贷款40万元购买了一处商住房,房产登记在其一人名下。

双方于2013年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后购买的两套房屋,所有权归玲玲所有;如双方离婚,因购买珠海房产而欠银行的40万元贷款由双方共同承担”。

但是双方签署后,并没有对上海房产的所有权人进行变更,该房产依然登记在双方名下。

2018年,玲玲再次发现小王出轨的事实。她当即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双方《婚内财产协议》分割房产和债务。

在法庭上小王辩称该协议无效,是被胁迫才签署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小王认为上海房产的所有权人没有进行变更,该房产应该有自己的一份。自己分不到房子还要偿还债务的事情是不公平的。

小编来为你逐一击破小王的观点!


首先,小王关于《婚内财产协议》是受胁迫签署的说法成立吗?

不成立。双方签署协议时是自愿的,该协议合法有效。即使是玲玲以胁迫的手段,使小王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他也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目前已经协议已签署五年多,小王早已丧失撤销权。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其次,未办理过户,玲玲有房产的所有权吗

答案是肯定的。房产未过户并不影响协议效力,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的分割协议合法有效。

我国物权法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需在完成产权登记后方能最终获得物权。但是,物权法是调整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而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领域,特别是夫妻内部对财产的约定,应当优先和主要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房产虽未过户至玲玲名下,但玲玲已经是房产所有权人,小王需遵守该协议。法院也支持了玲玲的全部诉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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