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亲属家住了几十年,房产就有我的份吗?

2020-04-03     央视社会与法

什么是“升米恩斗米仇”?本来好心把房子借给亲戚住,结果现在闹成了仇人?在热播剧《安家》中,就有这样的案例。


几十年前,家住上海的龚先生出于好心,收留了亲戚一家孤儿寡母,龚先生在洋房外为娘仨搭建了一个供临时居住的小屋。


多年之后,龚氏后人因资金周转需要,想卖掉祖宅来拯救家业。就在这个时候,本已搬离多年的那家亲戚出现了,说他们一家子在老洋房住了40年,房子也应有他们一份,开口索要5000万赔偿。


问:亲戚一家人的行为合法吗?


虽然亲戚一家在龚家祖宅住了几十年,但也只是“借住”。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间并未发生所有权转让行为,也就是房子并没有办理过户,老洋房的所有权自然不会因为亲戚一家居住40年而发生转移。由于龚家老洋房的所有权人只有龚先生一人,而无其他按份共有人或共同共有人。所以,亲戚一家人虽然住了几十年,与所售房款没有半毛钱关系。


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因此,亲戚一家索要赔偿的行为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龚氏后人有权采取强硬手段,彻底切断亲戚一家与老洋房之间的寄生关系。

不久前,家住天津的杨先生也遭遇了一件烦心事。20年前,杨先生将房屋租借给亲戚黄女士居住,合同期限至2019年底结束。2020年初,某开发公司对房屋实施拆迁。就在杨先生拿到房屋补偿款后,黄女士出来说,自己一家子住了20年,房子也应当有他们一份,于是索要拆迁补偿款。


问:黄女士有权得到补偿款吗?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中,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然而,本案中的黄女士只是借用杨先生的房屋,其既不是房屋产权人,且租赁合同已到期,也不是承租人,所以她没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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