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无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法官给了这些建议!

2020-04-06     央视社会与法

疫情的发展

无论对个人生活还是社会活动

都造成了一定影响

部分人由于身在疫区、隔离等原因

民事活动会受到限制

如果当事人因疫情

无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诉讼时效是否会中止?

该怎么处理?

今天跟着小编来学习涉疫相关法律知识!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劳动者(含死亡劳动者近亲属)能否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人社部相关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信息?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因疫情影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当事人可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积极协商,采取顺延期限、调整价格、减少收费、分担损失等形式继续履行合同。

因疫情影响无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

(来源:佛山中院)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IIx7T3EBrZ4kL1Vin6I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