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保障医院安全:保护医务人员安全,惩治涉医违法犯罪!

2020-04-01     央视社会与法

昨天(3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提交一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坚持“小切口”立法,以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立法目的,按照医警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的工作原则,设计制度,制定措施,设定条款。



01、立法背景:

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新冠疫情暴发后,医务人员义无反顾,以生命赴使命,是抗疫战争中“最可爱的人”,全社会尊重、崇敬、感恩医务人员的共识空前高涨。这种尊重、崇敬、感恩,不能只体现在疫情防控之时,更应体现在平时日常。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出台一部医院安全秩序立法,以法治刚性专门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让医务人员在安全的环境下履行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这才是文明社会该有的样子,这才是给广大医务人员最大的回报。

北京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高度重视医院安全秩序工作,将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立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完善法治保障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蔡奇书记、陈吉宁市长、李伟主任亲自研究部署立法工作。

今年2月,北京市委要求加快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立法进程,向全社会释放关心关爱医务工作者、依法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防范打击力度的强烈信号,决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决不能让伤医案再次在北京发生。



02、医院安全秩序法规

条款深度解读


《规定(草案)》全文共三十二条。明确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主要五方面的责任,明确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加强对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巡查、防控、处置工作。

鼓励治安保卫人员积极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第一时间处置并及时制止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恶性伤害医务人员案件的发生。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教科文卫体办公室负责同志对《规定(草案)》条款进行了深度解读:


01、《规定(草案)》有哪些侧重点?

答:这次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立法是“小切口”立法一次有益尝试,不求大而全,就是聚焦在维护医院安全秩序,解决暴力伤医问题,聚焦在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和预防措施,确保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范涉医恶性案件的发生。法规按照医警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的工作原则,设计制度,制定措施,设定条款。全文共三十二条,侧重点包括:

完善医警联动机制。卫健、公安、医院建立会商制度和信息平台,定期沟通情况,研判形势,开展预警预防、协同处置。

强化公安机关驻医院警务室职能。明确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其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明确进入医院人员有接受安检义务,严防各类禁带物品进入医院。

建立就诊人员总量控制。推行实名制预约挂号,改善诊疗环境,提升就诊体验。

采取陪诊等就诊防范措施。对醉酒、有暴力倾向等高风险就诊人员,由治安保卫人员陪诊。

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权利。遇有暴力威胁时,医生可以回避诊疗;在不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暂停诊疗;威胁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诊疗。


02、重点问题解读:


(一)医院安全秩序责任到底是谁的?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其安全秩序管理责任理应由公安机关承担。也有意见认为,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医院作为一个单位,其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由医院承担。事实上,医院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共场所,既包括单位自身的内部空间,又包括广大患者就诊的公共空间,这两个空间在地理位置上相互包含,难以切割。因此厘清医院和公安二者的职责,成为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核心问题。医院作为本单位安全秩序管理的主体,应当承担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主体责任,如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设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等。也就是说,配足配强保安,加强巡查值守,减少安全隐患,开展应急处置,都是医院责无旁贷的职责。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责部门。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承担制定医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规范,指导、检查医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开展日常巡逻防控,依法办理涉医案件等职责。也就是说,平时加强对医院安全的指导检查,遇事快速出警,依法处置,则是公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规定(草案)》将医警联动、预防为主作为突破口,一方面强化医院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面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另一方面促进医警的深度融合,以求有效预防和减少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暴力伤医多是由医疗纠纷所致,规定仅保护医务人员,谁来保护患者呢?

首先重申一个原则: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暴力伤医的理由!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加强医院安全秩序,核心在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问题,建议细化相关制度规范。事实上,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处理医疗纠纷问题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和详细的流程。我市也从2011年起,成立了独立于卫生健康部门和医院的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市各级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目前每年的受理和结案数均在2000件以上。除此之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与医院协商、由卫健委行政调解、到法院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按照“小切口”立法的思路,法规重点是解决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减少暴力伤医问题,而不是要解决医患关系;保护的是那些正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医务人员,防范和打击的是暴力伤医行为。因此,《法规(草案)》不再过多规范医疗纠纷的内容,仅保留了原则性规定。


(三)以后去医院是要先进行安检吗?

《规定(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严防禁止携带物品进入医院。”有意见提出,医院病人那么多、出口那么分散,进行安检很难操作。也有意见认为,各级各类医院都进行安检没有必要,有些医院也负担不起,建议在医疗纠纷比较多、发生涉医安全事件比较集中的医院进行安检就可以了。作为重要预防措施,安检可以有效防范伤害医务人员的禁带物品进入医院,国内外均有医院进行安全检查的先例,本市也有不少医院采用安检措施,已经具备实践基础。当然,考虑到各类医院的不同情况,法规要求建立安检制度的同时,已经给医院采取的具体方式上留有空间,医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采用机器或人工安检,全面安检或重点巡检等不同方式。

(四)医院暂停诊疗,那病人怎么办?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是否可以暂停诊疗,各方看法不一。有意见主张医院应当暂停诊疗或者建议患者转院,也有意见认为暂停诊疗与医务人员“医者仁心”社会形象不符。从权利对等的角度看,当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就诊人员及其陪同人员的暴力威胁时,医务人员已没有义务继续诊疗,实际情况也不允许继续诊疗。因此,法规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的权利,规定可以回避对就诊人员的诊疗。这样既是保护医务人员自身权利,也是保护其他患者接受诊疗的权利,对施暴者更是一种提示,时刻要考虑施暴的后果。当然,在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同时,也应保障患者正常就医的权利,防止暂停诊疗的滥用。规定医院可以有条件暂停诊疗,即在不危及就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暂停诊疗;影响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诊疗。

(五)二级以上医院都设警务室?

在医院设警务室并非此项立法创制,国家和本市多年前已有相关规定,实践中本市也已在绝大部分三级医院和部分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了共计101家警务室。但从实践效果看,有的警务室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与医院保卫部门的有效联动还不够密切,亟需从制度设计上加以完善。

为此,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参与医院安全保卫工作。”这样就可以有效加强医院与警务室的协同联动,充分发挥驻医院警务室的功能作用了。


03、此项立法的特点:


(一)小切口立法

按照小切口立法的特点,突出重点,靶向明确,直接聚焦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将暴力伤医与医患矛盾的边界划分清晰,着重解决预防和减少暴力伤医问题。增强法规操作性,需要什么就规定什么,具体措施写深写透,让法规可行可用,有效推动解决治理难题。

(二)立法工作方式上的创新

两个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为联合提案主体,一体研究起草,一体解决问题。医院安全秩序与医院、公安关系密切,两个专门委员会联合提案可以兼顾两方面利益关系,做到准确、客观、公平,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功效。

(三)明确职责

关于医院安全,国家和本市出台了不少文件,但如何能让文件落到实处,确实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之所以落实起来有难度,主要还是职责划分不够清晰,急需立法在此问题上果断地切一刀。为此,我们从职责入手,逐一细化市区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医院举办者和医院五方面职责,以此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四)制度设计

在制度设计上,我们参考借鉴了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同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做了一些探索尝试。比如完善医警联动机制、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分副职、建立安检制度、就诊总量控制、保护性医疗措施,高风险防范措施等,都是从预防和减少暴力伤医的角度设计的有效举措。

(来源:北京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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