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多警种联动开展整治报废汽车专项行动

2020-04-20   南宁交警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自治区、南宁市安委办的部署要求,南宁市公安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组织治安、交警、刑侦等多警种联动,大力开展整治报废汽车专项行动。



今年3月下旬,有群众举报反映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坛洛镇一带有报废车直接出售,存在安全隐患。市安委办对此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在全市范围开展了严查农村地区非法销售报废汽车违法行为工作。南宁市公安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报废、非法拼装汽车上路和销售报废汽车等违法行为,维护首府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管住回收企业。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日常管理,严查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报废机动车,以及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明知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等违法行为。


严格监销制度。全面开展重点车辆清理排查工作,严格落实重点车辆监销职责,规范办理重点车辆注销登记,从源头上防范注销车辆继续上路行驶。


强化执法管控。各分(县)局和治安、刑侦、交警等警种开展联合行动,进一步加强路检路查,严格查处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机动车,以及报废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回收报废机动车及报废、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等违法犯罪线索,南宁警方将认真核查,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市民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交警热线电话(0771-2890122),或者通过南宁警方微信、微博留言以及“南宁微交管”小程序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将酌情给予奖励。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