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好房屋被扣上“危房”标签!跨区政府有权拆迁你的”危房“吗?

2019-07-25   京师拆迁韩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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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师律师事务所接触到的实践案例中,经常存在这样的案例:A先生所居住的房屋被B区政府划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但是由于房屋价值评估的问题,A先生同房屋征收方一直未能达成房屋征收协议。在某一天,B区政府委托的施工方在进行周围房屋拆除行为时,不小心破坏了A先生家的墙壁,且当时并未及时修补。随后的某天,B区的街道办事处突然给A先生下发了《拆除危险房屋通知书》,称A先生的房屋现在属于“危房”,为了公共安全必须予以拆除,随后组织相关人员将陈先生的房子强行拆除。

在上述案件中,A先生的房屋就这样被认定为“危房”了吗?究竟什么样的房子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危房”?B政府的做法是否正确?面对这样的做法,我们民众该怎么办?

大家被这一系列问题困扰了,为此,京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韩峰为大家解答,希望能有效的帮助到大家。

一、危房的含义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危房管理、治理主体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三、如何认定房屋为危房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四、对于“危房”的处理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因此,即使被认定为“危房”,所进行的处理并非都为直接全部拆除,而是需要根据“危房”的具体状态来进行具体处理。

关于B政府的行为做法,存在一些不妥之处。首先,“危房”只能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鉴定来认定。B区街道办事处来下发《拆除危险房屋通知书》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街道办事处没有申请鉴定的资格。

其次,“危房”的处理不合法。根据“危房”的具体形态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并不是所有的危房都要拆除,A先生的房屋在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不需拆除。

再者,强拆“危房”不合法。《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发《拆除危险房屋通知书》要求拆除A先生的房屋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是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在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就强行拆除时不合法的。

第十三条规定:“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因此,“危房”的认定是有主体要求,而且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的。具体来说,对于“危房”的认定是需要通过申请鉴定机构鉴定来认定的,而且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是使用人在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时才能申请。地方政府等其政府机关是无权对他人所有的房屋申请“危房”认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后,需要作出是否属于危险房屋认定,出具鉴定结论,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我们身边很多人对于法律并不是那么熟悉,也不是了解得那么清楚,当触及自身利益的时候,建议大家首先要记得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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