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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时,因涉及到的利益较大,无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方都想从中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对于这种心理,律师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在律师办案的过程中也常常会遇见到诸如下列三类被拆迁人。韩峰律师根据实际情况为大家制定了完善的解决方法。
接触到这样的案例,有个别被征收人,其自己的房屋面积有300个平方,在拆迁时,征收方给予的安置房明明超过了自己房屋的实际面积,但仍觉得不满意,就觉得还应当给些货币补偿或是再给几套房子,甚至还拿别人家来对比,说某某家给了多少多少等,针对这种当事人,一般律师是不建议维权的,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只要符合了法律所规定的补偿标准,那么再争取补偿的概率就非常小。 虽然也有个别成功的案例,但是还是希望被拆迁人能够理性的维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最低标准为相同地段按面积的1:1。
当然,这种规定并不是硬性的,如果地方政策更好的话,那么完全是可以按照各地方规定的来给予补偿。
近年来,对土地的需求量是越来越大,许多老百姓的房屋、土地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征收土地的,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简单点来说,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在拆迁之前的原有生活水平。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每个地区都发布了最新政策,因地区差异政策存在一起的差别,大家已当地发布的政策为准。对于拆迁补偿不合理的,韩峰律师建议大家,要及时的请律师介入到案件当中,律师越早介入,维权的效果就越好。
在实践中,征收方为了能够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采取断水、断电等行为强迫被征收人签字,而被征收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都会选择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心想,补偿不合理,我就不签协议,我就不搬迁,你能拿我怎么着等等。
不过要注意的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9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针对这种情况,韩峰律师建议大家,如果补偿不合理,在拒绝签补偿协议之后,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只是不签协议且也不采取维权措施,那么可能就会遭到强拆。法律赋予每个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但它是有法定时效的,一旦错过,那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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